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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無罪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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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未到無合理懷疑的犯罪嫌疑,可能約90%犯罪嫌疑)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acquittal)之判決。 II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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