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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或缺乏行為能力,那麼他就不會被處罰。如果他因為這些原因,辨識行為違法或行為能力顯著減低,那麼他的刑罰可以減輕。但如果他是故意或過失自己招致的,這些規定就不適用。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疾病而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他在偷竊時被抓住了,那麼他就不會被判刑。但如果他因為自己的過失而陷入精神疾病,然後在酒醉時駕駛車輛,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那麼他就不能適用這些規定,因為他的行為是故意或過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