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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quarius8129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減輕其刑:從1/2開始減 80歲再減刑-2年6月再減刑1年3月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無責任能力之人 II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限制責任能力之人 III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無責任能力之人 阻卻責任(excuse)
banridi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繼續狀態中(如參加叛亂組織、私行拘禁他人),從未滿18歲到18歲以後始發現—>釋字129:行為繼續中,有完全責任能力。 釋字129理由:「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具有繼續性,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其行為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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