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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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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刑法中的三個年齡層,分別是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和滿八十歲。如果是未滿十四歲的人犯罪,法律不會對他們做出處罰。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法律會考慮他們的年齡,可能會減輕他們的刑罰。而如果是滿八十歲的人犯罪,法律也會考慮他們的年齡,同樣可能會減輕他們的刑罰。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十五歲的少年偷了一個小偷,他的刑罰可能會比一個成年人偷同樣的東西要輕。而如果一個八十五歲的老人因為健忘而不小心犯了一個罪,他的刑罰也可能會比一個年輕人犯同樣的罪要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