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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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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犯了罪,導致了一個特定的結果,而這個結果會讓他的刑罰更嚴重,但如果他在犯罪時無法預見這個結果,那麼這個規定就不適用於他。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酒駕時撞了一個人,導致那個人受傷,根據法律,他的刑罰會比單純的酒駕更嚴重。但如果他在酒駕時並不知道會撞到人,那麼這個法規就不適用於他,他只會被判定為酒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