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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ellomoto28
20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要件:
1. 法律有規定 ex. 傷害致重傷、重傷致死
2.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主行爲導致的加重結果)ex. 傷害->死亡結果
3. 能預見
何謂能預見?
實務:客觀上能預見
學說:前行為是故意,後行為是過失,與實務不同之處為,學説強調「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能力」去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
4. 行為跟結果具備「直接關聯性」
何謂直接關聯性?
傷害致死說:死亡結果是來自傷害結果
廣義說:傷害致死說+死亡結果是來自傷害行為
ex.開槍逃跑被車撞死,開槍者是否成立傷重致死?
傷害致死說:不成立
廣義說:成立
要具備「直接關聯性」的原因:成立加重結果犯量刑高,不能要求一般結果犯一樣的相當因果關係而已。









ji3g4cl3xm4g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具備「過失」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加重結果犯:客觀上行為人「有預見可能性」其故意行為會發生一定之結果。(故意+過失)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犯罪「致」(🥣相當因果說 vs 🔵獨特危險說)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犯
🔵多數說:故意+過失
*
🔵許恒達師:
1️⃣行為續生型:加重結果導因於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
例如強盜致死罪、搶奪致死罪、226 2強制性交致死罪
2️⃣結果續生型:加重結果須直接導因於基本構成要件的結果
例如277 2傷害致死罪

wenchi9359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17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加重結果(過失)係可預見其發生或因果關係
▪️結合犯(故意+故意)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妨害性自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32
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xincheng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基本行為必須要成立犯罪
(不論是否既遂)
Ex過失傷害致重傷害
1.基本行為成立犯罪
2.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有因果關係

aloh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為續生型:加重結果直接導因自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部分,例如:強盜致死罪、搶奪致死罪或強制性交致死罪
結果續生型:直接導因自基本構成要件的結果部分,例如:傷害致死罪









luckbuster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故意基本行為+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加重結果+客觀可預見性 EX:刑法第2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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