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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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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moto28
20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要件: 1. 法律有規定 ex. 傷害致重傷、重傷致死 2.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主行爲導致的加重結果)ex. 傷害->死亡結果 3. 能預見 何謂能預見? 實務:客觀上能預見 學說:前行為是故意,後行為是過失,與實務不同之處為,學説強調「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能力」去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 4. 行為跟結果具備「直接關聯性」 何謂直接關聯性? 傷害致死說:死亡結果是來自傷害結果 廣義說:傷害致死說+死亡結果是來自傷害行為 ex.開槍逃跑被車撞死,開槍者是否成立傷重致死? 傷害致死說:不成立 廣義說:成立 要具備「直接關聯性」的原因:成立加重結果犯量刑高,不能要求一般結果犯一樣的相當因果關係而已。
ji3g4cl3xm4g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具備「過失」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加重結果犯:客觀上行為人「有預見可能性」其故意行為會發生一定之結果。(故意+過失)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犯罪「致」(🥣相當因果說 vs 🔵獨特危險說)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犯 🔵多數說:故意+過失 * 🔵許恒達師: 1️⃣行為續生型:加重結果導因於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 例如強盜致死罪、搶奪致死罪、226 2強制性交致死罪 2️⃣結果續生型:加重結果須直接導因於基本構成要件的結果 例如277 2傷害致死罪
wenchi9359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17加重結果犯(故意+過失) *加重結果(過失)係可預見其發生或因果關係 ▪️結合犯(故意+故意)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妨害性自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32 I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xincheng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基本行為必須要成立犯罪 (不論是否既遂) Ex過失傷害致重傷害 1.基本行為成立犯罪 2.加重結果與基本行為有因果關係
aloh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為續生型:加重結果直接導因自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部分,例如:強盜致死罪、搶奪致死罪或強制性交致死罪 結果續生型:直接導因自基本構成要件的結果部分,例如:傷害致死罪
luckbuster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故意基本行為+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加重結果+客觀可預見性 EX:刑法第277條第2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