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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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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quarius8129
a month ago
公務人員
律師給予錯誤的訊息。例如:吸大麻 種大麻 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欠缺不法意識 禁止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行為是被禁止的,但行為人卻以為合法),至多影響有責層次可非難性
iamadog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a0985991659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阻卻罪責事由
berry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禁止錯誤:有罰誤以為不罰 容許錯誤:不能阻卻違法誤以為能 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 包攝錯誤: 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 如由於對刑法上毀損概念之認識不足,甲以為在他人的畫上簽名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hzy0803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禁止錯誤:有罰誤以為不罰 反面禁止錯誤:不罰誤以為有罰 容許錯誤:不能阻卻違法誤以為能 反面容許錯誤:能阻卻違法誤以為不能
rubychi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欠缺不法意識
ethanlawye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禁止錯誤:行為是被禁止的,但行為人卻以為合法。…行為人很難主張欠缺不法意識…
jeanchu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6 亦即 →若是“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則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若係“可避免”,則減免罪責,得減輕其刑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16 不法意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