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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行為人不知法律,如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者。
aimer477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 1.本條適用情形為「禁止錯誤」,規定的的對象是「法律錯誤」(違法性錯誤),而不是「事實錯誤」(構成要件錯誤)。該條款針對的是行為人不知法律規定的情形,而非對事實的誤解。 2、實務上,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行為人有義務去查詢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向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或機構尋求意見。這是防止違法性錯誤的一種措施,也是行為人應盡的注意義務。 3、誤想犯是指行為並未構成犯罪,行為人誤以為其已成立犯罪之謂。即「反面之禁止錯誤」,依罪刑法定原則,應為無罪。例如誤以為與未結婚之成年女子合意性交為犯罪行為,但實際上法律並無此處罰規定。
aquarius8129
8 months ago
公務人員
律師給予錯誤的訊息。例如:吸大麻 種大麻 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欠缺不法意識 禁止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行為是被禁止的,但行為人卻以為合法),至多影響有責層次可非難性
iamadog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a098599165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阻卻罪責事由
berry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禁止錯誤:有罰誤以為不罰 容許錯誤:不能阻卻違法誤以為能 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 包攝錯誤: 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 如由於對刑法上毀損概念之認識不足,甲以為在他人的畫上簽名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hzy0803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禁止錯誤:有罰誤以為不罰 反面禁止錯誤:不罰誤以為有罰 容許錯誤:不能阻卻違法誤以為能 反面容許錯誤:能阻卻違法誤以為不能
rubychiu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欠缺不法意識
ethanlawy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禁止錯誤:行為是被禁止的,但行為人卻以為合法。…行為人很難主張欠缺不法意識…
jeanchu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6 亦即 →若是“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則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若係“可避免”,則減免罪責,得減輕其刑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16 不法意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