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3 條
- 1.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 2.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 3.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 4.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5.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
- 6.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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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3-3條規範限制出境期間:偵查中最長八個月、延長以二次為限合計十四個月;審判中累計依罪刑為五年或十年。
Q · 被限制出境到底最久可以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93-3條,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最長八個月,可延長兩次(第一次4個月、第二次2個月),合計最長十四個月。進入審判後每次最長八個月,累計依罪刑而定: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不得逾十年。被告逃匿通緝期間不計入,法院延長前必須給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白話解讀
被限制出境最折磨人的不是不能出國,是不知道什麼時候結束。這條就是那張倒數計時表。偵查中檢察官限制你出境最長八個月。八個月到了還想繼續?檢察官必須在期滿前二十天向法院聲請延長,第一次最多延四個月,第二次最多延兩個月,總共就這兩次機會,加起來偵查中最長十四個月。進入審判後,每次最長八個月,但有累計天花板:你的罪最重十年以下的,累計不得超過五年;十年以上的重罪,累計不得超過十年。這些數字背後的邏輯很殘酷但很清楚:國家不能無限期地把你鎖在島內。就算你的案件拖了十年,這條保證限制出境有一個終點。而且法院在延長之前必須聽你和律師的意見,不是橡皮圖章蓋一蓋就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3-3條為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之法定上限規範。偵查中檢察官限制不得逾八個月、延長以二次為限(首次四個月、次次二個月),合計最長十四個月;審判中每次八個月,累計依罪刑為五年(十年以下之罪)或十年(其餘)。法院延長前須給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通緝期間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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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限制出境最長可以多久?▾
偵查中最長14個月(8+4+2),審判中累計5年(10年以下之罪)或10年(其餘)
Q2檢察官沒在期滿前20日聲請延長會怎樣?▾
限制出境自動失效,被告即可出境,但建議先向書記官確認系統解除
Q3限制出境延長前法院會通知我嗎?▾
會。第四項明文法院延長前必須給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Q4通緝期間算在限制出境的期限裡嗎?▾
不算。第三項明文通緝期間不予計入,國家不替逃匿被告承擔時間
Q5偵查跟審判的限制出境期間怎麼接?▾
起訴時偵查中所餘期間自動算入審判中期間,剩餘不滿一個月會延長為一個月
Q6限制出境跟羈押有什麼不同?▾
羈押是關起來、限制出境只是不能離開國境。但兩者都有期間上限保護被告
Q7怎麼提早解除限制出境?▾
依第93-5條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理由可包含原因消滅或可用替代手段
Q8限制出境累計5年或10年怎麼算?▾
看你被起訴的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上限5年;其餘(含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1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phase | trial_phase |
|---|---|---|
| 首次期間上限 | 8個月(檢察官指定) | 8個月(法院裁定) |
| 延長次數限制 | 最多2次(第1次4月、第2次2月) | 依需要每次8月,無次數限制但有累計上限 |
| 累計上限 | 14個月(8+4+2) | 10年以下之罪:5年;其餘:10年 |
| 延長決定者 | 法院(檢察官聲請) |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 |
| 陳述意見保障 | 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辯護人 | 法院延長前必須給陳述意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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