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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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強制處分
Exc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III 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IV 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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