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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93-2 條

  1.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
  2. 2.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3. 3.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4. 4.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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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規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或無固定住所之虞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須書面通知。

Q · 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必須同時滿足兩條件:第一,犯罪嫌疑重大;第二,符合三款事由之一(無一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即不得逕行限制出境。處分必須以書面記載理由、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最遲應於六個月內送達被告。

白話解讀

你的護照在你皮夾裡,但你能不能用它出國,可能不是你說了算。2019年以前,限制出境這件事在刑事訴訟法裡根本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靠的是「法理解釋」就能把你鎖在國內,你連一張正式公文都收不到。這條是補上這個洞的那塊立法拼圖。它規定了三件事:第一,什麼條件下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限制你出境(犯罪嫌疑重大,加上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或沒有固定住居所);第二,限制出境必須給你書面,寫清楚理由、期間、和你怎麼救濟;第三,就算來不及馬上通知你,最遲六個月內必須讓你知道。換句話說,你現在被限制出境,至少有白紙黑字告訴你為什麼、多久、怎麼打。但如果你犯的罪最重只有拘役或罰金,連限制你的資格都沒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係 2019 年增訂之限制出境出海法定要件條款,將過去長年欠缺明文依據之實務做法明文化,規定限制處分之三款事由、強制書面、五項記載事項、六個月內通知義務,及輕罪案件之適用除外,建立刑事偵查階段限制出境出海程序之最低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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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限制出境但沒收到任何通知,這合法嗎?

法律允許最遲六個月內通知。所以剛被限制時沒收到通知不代表違法。但你一旦知道自己被限制(例如在機場被攔),可以依第四項主動要求交付書面。主動請求交付的好處是你拿到書面後就能立刻啟動救濟程序,不用傻等六個月。

Q2限制出境跟羈押差在哪?

羈押是把你關在看守所,限制出境只是不讓你出國,你在國內完全自由。限制出境是比羈押輕很多的手段,法律上定位為「羈押替代處分」。如果檢察官同時聲請羈押和限制出境,法官可能會認為限制出境已經夠了而駁回羈押聲請。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律師會主動提出「限制出境就好」來避免當事人被關。

Q3我只是證人不是被告,也會被限制出境嗎?

這條明確寫的是「被告」,證人不適用。但如果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認為你從證人變成被告(轉列被告),那這條就開始適用了。如果你被通知以證人身分到案,但訊問過程中感覺風向不對,你有權要求確認自己的訴訟地位。一旦被轉列被告,所有被告的權利保障立刻啟動。

Q4刑事訴訟法 93 條之 2 是什麼?

2019 年增訂之限制出境出海要件條款,補上長年無明文依據的實務缺口。

Q5限制出境的三款事由是什麼?

一、無一定住居所;二、有逃亡之虞;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Q6限制出境的書面要記載什麼?

被告身分、案由及法條、限制理由與期間、執行機關、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共五項。

Q7限制出境多久內要通知?

除住居所不明者外,至遲應於限制後六個月內送達書面通知。

Q8被限制出境怎麼辦?

1.確認收到書面;2.檢視是否符合三款事由;3.確認非拘役罰金案件;4.依第 93 條之 5 聲請撤銷。

Q9怎麼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依第 93 條之 5 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提出具體配合方案(繳交護照、定期報到)。

Q10急著出國怎麼辦?

提出就醫、商務或奔喪證明,承諾返國日期,聲請暫時解除限制並提供替代擔保。

Q11沒有收到書面通知怎麼辦?

依本條第 4 項主動向檢察官或法院請求交付書面,拿到書面後立即啟動救濟。

Q12限制出境 vs 羈押差在哪?

羈押是關在看守所完全失去自由,限制出境只是不能出國,國內完全自由,後者為前者之較輕替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羈押限制出境出海具保責付
強制處分強度人身自由完全剝奪僅限制國境移動金錢或他人擔保
適用要件羈押要件+羈押必要性(第 101 條)犯罪嫌疑重大+三款事由之一(第 93 條之 2)本案要件成立後之替代手段(第 110 條)
書面要求押票(第 102 條)書面五項記載(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保證書
輕罪除外拘役、罰金不得羈押(第 101 條之 2)拘役、專科罰金不得限制(第 93 條之 2 但書)無此除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旅券法 第19條(旅券返納命令)/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保釈条件)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第4條(출국금지)/형사소송법 第98條(보석조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9條(取保候審)/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12條
🇩🇪 德國StPO § 116(Aussetzung des Vollzugs des Haftbefehls)+ Passgesetz § 7(Passversa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8 (contrôle judiciaire - interdiction de sortie du territoire)
🇺🇸 美國Bail Reform Act 18 U.S.C. § 3142(c)(1)(B)(iv)(surrender of passport / travel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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