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2 條
- 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2.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期間。 四、執行機關。 五、不服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救濟方法。
- 3.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前項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項之書面。
- 4.前項前段情形,被告於收受書面通知前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者,亦得請求交付第二項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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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規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或無固定住所之虞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須書面通知。
Q · 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必須同時滿足兩條件:第一,犯罪嫌疑重大;第二,符合三款事由之一(無一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即不得逕行限制出境。處分必須以書面記載理由、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最遲應於六個月內送達被告。
白話解讀
你的護照在你皮夾裡,但你能不能用它出國,可能不是你說了算。2019年以前,限制出境這件事在刑事訴訟法裡根本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靠的是「法理解釋」就能把你鎖在國內,你連一張正式公文都收不到。這條是補上這個洞的那塊立法拼圖。它規定了三件事:第一,什麼條件下檢察官或法官可以限制你出境(犯罪嫌疑重大,加上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或沒有固定住居所);第二,限制出境必須給你書面,寫清楚理由、期間、和你怎麼救濟;第三,就算來不及馬上通知你,最遲六個月內必須讓你知道。換句話說,你現在被限制出境,至少有白紙黑字告訴你為什麼、多久、怎麼打。但如果你犯的罪最重只有拘役或罰金,連限制你的資格都沒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係 2019 年增訂之限制出境出海法定要件條款,將過去長年欠缺明文依據之實務做法明文化,規定限制處分之三款事由、強制書面、五項記載事項、六個月內通知義務,及輕罪案件之適用除外,建立刑事偵查階段限制出境出海程序之最低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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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限制出境會不會留下前科?▾
不會。限制出境是訴訟保全處分,不是刑罰,不會影響良民證或其他公務員應考資格。
Q2限制出境最久可以多久?▾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最長 8 個月(第 93 條之 3),需延長者須於屆滿前 20 日向法院聲請。
Q3怎麼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依第 93 條之 5,被告或辯護人可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提出具體配合偵查方案。
Q4限制出境跟羈押差在哪?▾
羈押是把人關在看守所,限制出境只是不能出國,限制出境是羈押的較輕替代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羈押 | 限制出境出海 | 具保責付 |
|---|---|---|---|
| 強制處分強度 | 人身自由完全剝奪 | 僅限制國境移動 | 金錢或他人擔保 |
| 適用要件 | 羈押要件+羈押必要性(第 101 條) | 犯罪嫌疑重大+三款事由之一(第 93 條之 2) | 本案要件成立後之替代手段(第 110 條) |
| 書面要求 | 押票(第 102 條) | 書面五項記載(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 | 保證書 |
| 輕罪除外 | 拘役、罰金不得羈押(第 101 條之 2) | 拘役、專科罰金不得限制(第 93 條之 2 但書) | 無此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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