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 1.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 2.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 3.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規定24小時拘束時限有八種法定障礙事由不予計入,但暫停期間不得訊問。
Q · 過了24小時還沒被放,是警察違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24小時內遇八種法定障礙事由(交通障礙、在途解送、深夜禁止訊問、被告身體突發狀況、等候辯護人最多4小時、等候通譯最多6小時、候保候責付最多4小時、法院提審期間),其經過時間不計入。但這些時間內不得訊問你;且因障礙致無法24小時移送法院時,檢察官聲請羈押須釋明事由。
白話解讀
所有人都聽過「被抓之後24小時一定要放人」的說法。但幾乎沒有人知道,這個24小時是可以被「暫停」的。這條列出了八種情形,在這些情形發生的期間,時鐘停止走動。山路斷了,暫停。在途中押送,暫停。被告突然身體不適送醫,暫停。等你的律師來,暫停(但最多停四小時)。等通譯來,暫停(最多六小時)。等交保金送到,暫停(最多四小時)。深夜不能訊問的時段,暫停。被法院提審的期間,暫停。這些暫停的設計邏輯是:有些時間不是國家在拖延你,而是客觀上做不了事的時間。把這些時間算進24小時裡,會逼偵查機關在物理上不可能的期限內完成程序,反而可能造成更草率的決定。但每一種暫停都有一個共同的紅線:「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暫停按鈕不是暫停鍵,是附帶條件的暫停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為24小時拘束時限的扣除規範,列舉八種法定障礙事由,於該事由經過期間時鐘暫停且不得訊問,並以「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作為總控紅線,是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在偵查實務中的技術性配套。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過了24小時還沒被放是違法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有八種法定障礙事由扣除時間
Q2等律師的時間算在24小時裡嗎?▾
不算,但等候上限4小時,超過後時鐘重新啟動
Q3等通譯的時間有上限嗎?▾
有,最多6小時,找不到通譯的壓力在國家方
Q4深夜可以訊問我嗎?▾
依第100條之3夜間原則不得訊問,該時段也不計入24小時
Q5暫停期間警察能繼續問話嗎?▾
不能,第2項明文障礙期間不得訊問
Q6候保的時間算24小時嗎?▾
不算,但候保候責付上限4小時
Q724小時不夠用怎麼辦?▾
因障礙致無法移送,檢察官聲請羈押須釋明事由
Q8怎麼確認時間有沒有被灌水?▾
請律師逐項對帳每個障礙事由的起訖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ime_cap | during_period | has_upper_limit |
|---|---|---|---|
| 等候辯護人 | 最多4小時 | 不得訊問 | true |
| 等候通譯 | 最多6小時 | 不得訊問 | true |
| 候保/候責付 | 最多4小時 | 不得訊問 | true |
| 交通障礙/在途解送 | 無固定上限 | 不得訊問 | — |
| 深夜禁止訊問時段 | 依夜間時段 | 不得訊問 | — |
| 身體健康突發事由 | 無固定上限 | 不得訊問 | — |
| 法院提審期間 | 提審所需期間 | 不得訊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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