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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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88480
2 years ago
違反⋯158-2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99台上1441
「違背夜間訊問禁止」規定所取得之「供述證據資料」
🌂原則上雖然不得作為證據
Exc於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屬自由意志陳述」可作為證據
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88-2第1項規定,上揭例外屬學理上所稱「善意例外允許原則」之一種。
所謂「惡意」,係對於違背禁制規定之作為,具有「直接之故意」,其判斷應依該「詢問過程與相關之外在附隨條件客觀認定」之
e.g.「詢問前」是否「已掌握得強而有力之非供述性表面證據」、「詢問中」詢答「雙方互動之態度、語氣、聲調是否正常」、「有無律師陪同在場」
If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遭搜獲諸多不利之證據」&「有律師陪同警詢」&「在不知不覺之和緩氣氛中,從白天繼續至夜間者」,🌂尚難認為司法警察(官)具有惡意取供情形。又「非出於惡意之證明雖應由「檢察官提出」,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為此惡意抗辯之時機,仍非毫無限制,If其「選任辯護人已經閱卷得悉,至遲應於最後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張之,斯能及早調查,並符「訴訟經濟」之要求,自「不能在法律審中再事爭執」。
urbblora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夜間:日落後日出前(較廣)深夜:晚上11點至隔日早上八點 (第93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