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 2.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3.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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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規定夜間(日出前、日沒後)原則禁止詢問犯罪嫌疑人,僅明示同意、查驗身分、檢警許可、急迫情形四種例外。
Q · 半夜被警察叫去做筆錄,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在夜間(日出前、日沒後)進行。除非符合四種例外:你明示同意、夜間到場僅查驗身分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你可明確表示「我不同意夜間詢問,請白天再進行」並要求記入筆錄。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被搖醒。一個穿制服的人站在你面前說「跟我到派出所做個筆錄」。你迷迷糊糊地跟著走,在燈光刺眼的偵訊室裡回答了一堆你半夢半醒根本沒搞懂的問題,然後簽了名。第100條之3就是為了防止這件事發生的。它禁止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夜間」的法律定義是日出前、日沒後。只有四種例外:你自己明確同意、你是夜間被逮捕到場而警察只是確認身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注意第一款的用語是「明示同意」,意思是你必須主動、清楚地表達「我同意現在做筆錄」,而不是沉默就代表同意。如果你什麼都沒說,警察就開始問,這不算你同意。反過來,如果你主動要求「我要現在講」,警察反而必須立刻開始詢問,不能拒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為夜間詢問禁止規定,要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並列舉四款例外與一項反向義務(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目的在保障受詢問人陳述的任意性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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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法夜間詢問是幾點到幾點?▾
法律定義是日出前、日沒後,隨季節變動,不是固定晚上幾點。
Q2半夜被逮捕到警局,警察可以問案情嗎?▾
只能查驗身分,要問案情須符合明示同意等其他例外。
Q3夜間詢問取得的筆錄有效嗎?▾
若無例外事由且未記明同意,證據能力極可能被法院排除。
Q4我自己想在半夜講,警察能拒絕嗎?▾
不能,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警察應即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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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對象 | 司法警察(官)夜間詢問 | 全部訊問之不正方法禁止 | 自白任意性審查 |
| 效果 | 原則禁止+四例外 | 絕對禁止強暴脅迫疲勞訊問 | 排除非任意自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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