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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0-2 條(本章之準用)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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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訊問被告章的全部保障,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警詢與法庭訊問適用同一程序標準。

Q · 在警察局做筆錄,權利跟在法院一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本章訊問被告的所有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全部準用。包括第95條的權利告知(緘默權、辯護權)、第98條禁止刑求脅迫利誘疲勞訊問、第99條通譯義務、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錄影。差別只在名稱:法官檢察官叫『訊問』,警察叫『詢問』,保護厚度相同。

白話解讀

一般人一生中最可能跟刑事訴訟打交道的場所不是法院,是警察局。而很多人以為,在警察局被問話的規矩跟在法庭上不同,保護比較少。第100條之2用一句話粉碎了這個誤解:本章(訊問被告的所有規定)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全部準用。什麼意思?第95條的權利告知(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請律師),適用。第98條禁止刑求、脅迫、利誘、疲勞訊問,適用。第99條語言不通要安排通譯,適用。第100條筆錄要完整記載有利不利陳述,適用。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適用。這些不是法院的專利,警察局每一間偵訊室都必須遵守。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為準用規定,將本章(訊問被告)的全部程序保障,延伸適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場合,使警詢程序與法庭訊問受相同的告知、禁止不正訊問、通譯與錄音標準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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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說我不是嫌疑人只是來協助調查,我的權利一樣嗎?

如果警察實質上是在調查你有沒有犯罪,不管他怎麼稱呼你,你實質上就是犯罪嫌疑人,本章保護都準用。法院看的是實質而非標籤。你可以直接問:我現在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這會迫使員警釐清身分,你的權利也跟著確定。

Q2警察沒告知我有權保持沉默就開始問話,這份筆錄能用嗎?

依第95條經本條準用,警察詢問前必須告知緘默權、辯護權。未告知就取得的供述,法院會依第158條之2審查證據能力,通常被排除或大幅降低證明力。筆錄有勾選權利告知欄不等於真的告知,若錄音顯示員警只是快速念過、被告根本沒聽懂,告知義務可能仍不算完成。

Q3刑訴100條之2是什麼?

準用規定,把訊問被告章的全部程序保障延伸到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Q4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組規定,免於重複立法;本條讓警詢比照法庭訊問。

Q5本條準用了哪些保障?

第95條告知、第98條禁止不正訊問、第99條通譯、第100條之1錄音、第100條之3夜間限制。

Q6誰算『司法警察(官)』?

依法有犯罪調查權的人員,含警察、調查局、海巡、憲兵等,不限穿制服的警察。

Q7警詢時怎麼行使緘默權?

明確表示保持沉默並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不必急於回答即可。

Q8怎麼確認警詢有沒有依法錄音?

當場確認偵訊室錄音設備已開啟,並可要求於筆錄記明錄音起訖。

Q9筆錄做完前要做什麼?

逐字閱覽,與陳述不符處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再簽名。

Q10怎麼在審判中爭執警詢瑕疵?

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前整理告知、錄音、夜間詢問等瑕疵,依第158條之2聲請排除。

Q11警詢『詢問』和法庭『訊問』差在哪?

差別只在主體與用語,程序保障經本條準用後相同。

Q12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問話差在哪?

嫌疑人身分才完整啟動本章保障;證人不當然適用,故先釐清身分很重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questioningpolice_questioning
主體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法律用語訊問詢問
權利告知(§95)適用準用,相同
禁止不正訊問(§98)適用準用,相同
全程錄音(§100-1)適用準用,相同
夜間詢問限制(§100-3)準用,原則禁止夜間詢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8条(司法警察職員・検察官による被疑者の取調べ、黙秘権告知)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의3(진술거부권 등의 고지)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
🇩🇪 德國StPO § 163a Abs. 4(polizeiliche Vernehmung; Verweisung auf § 136 Belehr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63-1 et suivants(garde à vue, notification des droits)
🇺🇸 美國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pre-interrogation warn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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