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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00-2本章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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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訊問被告章的全部保障,於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警詢與法庭訊問適用同一程序標準。

Q · 在警察局做筆錄,權利跟在法院一樣嗎?

一樣。警詢準用法庭訊問全部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本章訊問被告的所有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全部準用。包括第95條的權利告知(緘默權、辯護權)、第98條禁止刑求脅迫利誘疲勞訊問、第99條通譯義務、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錄影。差別只在名稱:法官檢察官叫『訊問』,警察叫『詢問』,保護厚度相同。

白話解讀

一般人一生中最可能跟刑事訴訟打交道的場所不是法院,是警察局。而很多人以為,在警察局被問話的規矩跟在法庭上不同,保護比較少。第100條之2用一句話粉碎了這個誤解:本章(訊問被告的所有規定)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全部準用。什麼意思?第95條的權利告知(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請律師),適用。第98條禁止刑求、脅迫、利誘、疲勞訊問,適用。第99條語言不通要安排通譯,適用。第100條筆錄要完整記載有利不利陳述,適用。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適用。這些不是法院的專利,警察局每一間偵訊室都必須遵守。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為準用規定,將本章(訊問被告)的全部程序保障,延伸適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場合,使警詢程序與法庭訊問受相同的告知、禁止不正訊問、通譯與錄音標準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說我不是嫌疑人只是來協助調查,我的權利一樣嗎?

如果警察實質上是在調查你有沒有犯罪,不管他怎麼稱呼你,你實質上就是犯罪嫌疑人,本章保護都準用。法院看的是實質而非標籤。你可以直接問:我現在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這會迫使員警釐清身分,你的權利也跟著確定。

Q2警察沒告知我有權保持沉默就開始問話,這份筆錄能用嗎?

依第95條經本條準用,警察詢問前必須告知緘默權、辯護權。未告知就取得的供述,法院會依第158條之2審查證據能力,通常被排除或大幅降低證明力。筆錄有勾選權利告知欄不等於真的告知,若錄音顯示員警只是快速念過、被告根本沒聽懂,告知義務可能仍不算完成。

Q3刑訴100條之2是什麼?

準用規定,把訊問被告章的全部程序保障延伸到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

Q4什麼叫『準用』?

就性質相近的事項比照適用另一組規定,免於重複立法;本條讓警詢比照法庭訊問。

Q5本條準用了哪些保障?

第95條告知、第98條禁止不正訊問、第99條通譯、第100條之1錄音、第100條之3夜間限制。

Q6誰算『司法警察(官)』?

依法有犯罪調查權的人員,含警察、調查局、海巡、憲兵等,不限穿制服的警察。

Q7警詢時怎麼行使緘默權?

明確表示保持沉默並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不必急於回答即可。

Q8怎麼確認警詢有沒有依法錄音?

當場確認偵訊室錄音設備已開啟,並可要求於筆錄記明錄音起訖。

Q9筆錄做完前要做什麼?

逐字閱覽,與陳述不符處當場要求更正,確認無誤再簽名。

Q10怎麼在審判中爭執警詢瑕疵?

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前整理告知、錄音、夜間詢問等瑕疵,依第158條之2聲請排除。

Q11警詢『詢問』和法庭『訊問』差在哪?

差別只在主體與用語,程序保障經本條準用後相同。

Q12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問話差在哪?

嫌疑人身分才完整啟動本章保障;證人不當然適用,故先釐清身分很重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questioningpolice_questioning
主體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法律用語訊問詢問
權利告知(§95)適用準用,相同
禁止不正訊問(§98)適用準用,相同
全程錄音(§100-1)適用準用,相同
夜間詢問限制(§100-3)準用,原則禁止夜間詢問

court_questioning

主體
法官、檢察官
法律用語
訊問
權利告知(§95)
適用
禁止不正訊問(§98)
適用
全程錄音(§100-1)
適用
夜間詢問限制(§100-3)

police_questioning

主體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法律用語
詢問
權利告知(§95)
準用,相同
禁止不正訊問(§98)
準用,相同
全程錄音(§100-1)
準用,相同
夜間詢問限制(§100-3)
準用,原則禁止夜間詢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8条(司法警察職員・検察官による被疑者の取調べ、黙秘権告知)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의3(진술거부권 등의 고지)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
德國StPO § 163a Abs. 4(polizeiliche Vernehmung; Verweisung auf § 136 Belehrungspflich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63-1 et suivants(garde à vue, notification des droits)
美國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pre-interrogation warn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1212 增訂)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夜間乃休息之時間,為尊重人權及保障程序之合法性,並避免疲勞詢問,爰增訂本條,但為配合實際情況,如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或於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或經檢察官或法官同意者、或有急迫之情形者,則不在此限,以資兼顧。   三、第一項所稱夜間之定義為何,應於本條予以明定俾資遵循,爰將原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原有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項。

(0861219 修正)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第一百條之一條次變更。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08612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夜間乃休息之時間,為尊重人權及保障程序之合法性,並避免疲勞詢問,爰增訂本條,但為配合實際情況,如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或於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或經檢察官或法官同意者、或有急迫之情形者,則不在此限,以資兼顧。   三、第一項所稱夜間之定義為何,應於本條予以明定俾資遵循,爰將原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原有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項。

(0861219 修正)

本條為原第一百條之一條次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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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