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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 條(錄音、錄影資料)

  1. 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2. 2.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3. 3.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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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Q · 警察做的筆錄跟我講的不一樣,可以推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二項,筆錄所載被告陳述若與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內容不符,除有第一項但書「急迫情況且記明筆錄」外,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實務上被告在審判中可聲請勘驗偵查錄音,由法院調取錄音核對筆錄,錄音的證據地位高於筆錄。

白話解讀

一捲錄音帶曾經翻轉了一整件冤案。在第100條之1存在之前,被告在偵訊室裡說了什麼完全取決於筆錄怎麼寫。被告說「我被打了才承認」,員警說「沒有」,法官只能猜。這條在民國86年打進了一根楔子:訊問被告,全程必須連續錄音。不是片段錄、不是重點錄,是「全程連續」,從頭到尾不能斷。更厲害的是第二項的殺手鐧:如果筆錄寫的跟錄音內容不一樣,不一致的部分直接不能當證據。換句話說,錄音檔的地位高於筆錄。這意味著就算員警在筆錄上加油添醋、刪減你的話,只要錄音檔在,真相就在。唯一的例外是「急迫情況且記明筆錄」,但這個例外的門檻極高,法院會嚴格審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為偵查訊問的程序性規範,課予訊問被告時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之法定義務,並規定筆錄所載被告陳述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使錄音、錄影資料之證據地位高於筆錄,藉以擔保自白之任意性與供述紀錄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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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法100條之1是什麼?

規定訊問被告須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錄影,是擔保自白任意性的程序保障。

Q2偵訊一定要錄影嗎?

錄音是強制,錄影是「必要時」才需要,兩者法律地位不同。

Q3筆錄跟錄音不一樣怎麼辦?

依第二項,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錄音地位高於筆錄。

Q4警察說設備壞了沒錄音,筆錄還算數嗎?

須符合『急迫情況且記明筆錄』例外,法院會嚴格審查設備故障的合理性。

Q5怎麼聲請勘驗偵訊錄音?

於審判程序中具狀聲請,法院調取錄音核對筆錄並還原訊問氛圍。

Q6偵訊錄音可以保管多久?

保管方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分別訂定,重要錄音應儘早聲請勘驗以免逾期銷毀。

Q7我可以自己帶錄音筆進偵訊室嗎?

法律未禁止,但實務可能以偵查不公開拒絕;保護主要來自官方全程錄音。

Q8錄音中斷會有什麼後果?

構成程序瑕疵,法院可能推定中斷期間有不正訊問,舉證責任翻轉到檢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01条の2(取調べの録音・録画、2016年改正・2019年施行;裁判員裁判対象事件等で義務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의2(피의자 진술의 영상녹화)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讯问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 德國StPO § 136 Abs. 4(Bild-Ton-Aufzeichnung der Beschuldigtenvernehmung,2017年立法、2020年起部分強制)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4-1(enregistrement audiovisuel des interrogatoires en garde à vue en matière criminelle)
🇺🇸 美國無統一聯邦成文要求;Miranda v. Arizona (1966) 程序保障+部分州法(如錄製羈押訊問 custodial interrogation recording statutes)各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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