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 2.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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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被告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於起訴後得擔任輔佐人,法庭內可為訴訟行為。
Q · 請不起律師,家人可以幫忙在法庭發言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可向法院遞書狀或當庭口頭陳明為輔佐人。輔佐人可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行為(聲請調查證據、陳述意見等),但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第三項更規定身心障礙被告無法完全陳述時,偵查及審判全程強制應有輔佐人陪同。
白話解讀
法庭上不是只有律師能幫忙。你的配偶、父母、兄弟姊妹(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同住家人、或法定代理人,只要在起訴後向法院表示要當你的「輔佐人」,就可以坐在你旁邊、幫你說話、替你做訴訟行為。不需要法律學位,不需要律師資格,是家人就能上。輔佐人的權限不小:可以為被告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訴訟行為,可以在法院陳述意見,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攻防。唯一的紅線是不能跟你本人明確表示的意思相反。第三項更是一個社會安全網的設計: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為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不管是偵查還是審判階段,法律強制要求必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這不是選項,是義務。
法律定性
輔佐人是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建立的非律師訴訟協助者制度。具特定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者,於起訴後得陳明擔任,享有法庭內陳述意見、為訴訟行為之權限,惟受「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之天花板限制。第三項對身心障礙被告課予偵審全程強制輔佐人在場之程序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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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和辯護人有什麼不同?▾
辯護人需律師資格、權限完整;輔佐人是家屬、不需資格、權限限於法庭內訴訟行為。
Q2擔任輔佐人需要法院許可嗎?▾
不需要。符合資格者陳明即可,不需事先聲請或繳費。
Q3輔佐人可以替被告認罪嗎?▾
不可以。第二項但書明文禁止輔佐人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Q4哪些人可以擔任輔佐人?▾
被告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
Q5身心障礙的家人被警察訊問,我可以在場嗎?▾
可以。第三項強制要求身心障礙被告偵查中應有輔佐人陪同。
Q6輔佐人沒到場會怎樣?▾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程序可以繼續進行。
Q7112 年修法輔佐人制度變了什麼?▾
第三項適用範圍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擴大為所有「身心障礙」被告。
Q8輔佐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包含聲請調查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辯護人 | 輔佐人 |
|---|---|---|
| 權限範圍 | 閱卷、接見羈押被告、訴訟行為全程 | 法庭內陳述意見、訴訟行為,不及於閱卷及接見 |
| 資格要求 | 律師資格(原則上) | 特定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無專業要求 |
| 費用 | 律師費 8-15 萬起跳 | 無費用 |
| 與被告意思衝突 | 獨立辯護權,可作有利於被告之主張 | 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
| 強制性 | 重罪、智能障礙等指定辯護 | 身心障礙被告強制應有輔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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