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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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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拘役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被告可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不限律師。

Q · 輕罪被告可以不親自到法院開庭嗎?

可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的案件可委任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當被告所涉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時,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免除親自到場義務。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受信任者。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白話解讀

並不是每件刑事案件都需要被告本人站到法官面前。如果你被告的罪名最重只能判到拘役或罰金(也就是刑法裡最輕微的那一類犯罪),你可以委任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庭,偵查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你不用請假、不用面對法庭的壓力、不用在旁聽席被認識的人看到。這個代理人不限於律師,法律上沒有限制必須由律師擔任(跟自訴代理人必須是律師不同)。但法院或檢察官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還是可以命令你親自出席。這條的存在感很低,多數人被傳喚都乖乖到場,不知道自己有權利不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為輕罪案件代理人到場制度之核心規範,建立三層判準:第一層法定刑限制(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第二層程序階段適用(審判中與偵查中均可)、第三層機關裁量保留(法院或檢察官得命本人到場),構成刑事訴訟程序經濟與正當程序間之務實平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理人一定要找律師嗎?

不用。本條的代理人不限於律師,跟第 37 條的自訴代理人(必須選任律師)不同。你可以委任家人、朋友,任何你信任的人。但實務上如果案情有攻防的必要,委任律師當然更有保障。

Q2什麼叫「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怎麼查?

打開涉案條文,看法定刑的最重部分。如果最重只寫「拘役」或「罰金」,就符合。如果寫了「有期徒刑」,即使附有罰金的選項,也不符合,因為有期徒刑比拘役更重。查法條最簡單的方式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罪名條號。

Q3委任代理人需要找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信任者。這與自訴代理人(刑訴第 37 條)必須委任律師不同。

Q4偵查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嗎?

可以。本條明定「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故檢察官偵查階段傳喚到案時亦得適用,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Q5刑訴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輕罪被告(最重本刑拘役或罰金)可委任代理人到場應訊,免除親自出庭義務。

Q6拘役跟罰金的法定刑差別在哪?

拘役是 1 日以上 60 日未滿之短期拘禁刑;罰金是金錢給付。兩者皆屬刑罰種類中最輕微的類型,與有期徒刑明確區分。

Q7什麼叫「最重本刑」?

法條規定該罪名之最高刑度。即使法條同時列有罰金與有期徒刑選項,只要有期徒刑出現即不適用本條。

Q8代理人跟辯護人差在哪?

代理人替代被告到場(被告可不到),辯護人為被告做法律攻防(被告通常仍到)。代理人不限律師,辯護人原則上限律師。

Q9怎麼確認自己的案件適用第 36 條?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傳票所載罪名條號,查看最重本刑欄位。若顯示「拘役」或「罰金」即適用。

Q10委任書要怎麼寫?

載明案號、被告與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委任範圍(到場應訊、陳述意見等)、簽名與日期。無須律師代撰。

Q11代理人到場流程是什麼?

代理人於指定庭期攜委任書正本與身分證件到場 → 向法警報到出示文件 → 進入法庭代為陳述 → 簽收筆錄。

Q12法院命本人到場時要怎麼應對?

確認法院命令之必要性理由 → 如無爭議盡早安排親自出席 → 若有困難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代替。命令拒絕不到場可能受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理人(刑訴 36)辯護人(刑訴 27)輔佐人(刑訴 35)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適用案件範圍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限案件類型不限案件類型
資格限制不限律師,任何人可任原則上限律師(除特殊情形)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免到場(但法院得命到場)通常需到場輔助到場,不替代被告
制度功能替代被告到場,便利輕罪程序為被告進行法律攻防輔助被告理解程序與陳述

代理人(刑訴 36)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
適用案件範圍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資格限制
不限律師,任何人可任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
免到場(但法院得命到場)
制度功能
替代被告到場,便利輕罪程序

辯護人(刑訴 27)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適用案件範圍
不限案件類型
資格限制
原則上限律師(除特殊情形)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
通常需到場
制度功能
為被告進行法律攻防

輔佐人(刑訴 35)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適用案件範圍
不限案件類型
資格限制
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
輔助到場,不替代被告
制度功能
輔助被告理解程序與陳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83 條(軽微事件における被告人の不出頭)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77 조(경미사건의 불출석)
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中國刑訴主以速裁程序、簡易程序處理輕罪,非直接對應代理人到場制度)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411(Strafbefehlsverfahren - Einspruchsverhandlung mit Vertretungsmöglich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11(procédure simplifiée - représentation par avoca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3(b)(defendant's presence not required for misdemeanor proceedings with written cons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於必要時並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常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 最重本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0170728 制定)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於必要時並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常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0560113 全文修正)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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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