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被告可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不限律師。
Q · 輕罪被告可以不親自到法院開庭嗎?
可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的案件可委任代理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當被告所涉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時,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免除親自到場義務。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受信任者。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並不是每件刑事案件都需要被告本人站到法官面前。如果你被告的罪名最重只能判到拘役或罰金(也就是刑法裡最輕微的那一類犯罪),你可以委任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庭,偵查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你不用請假、不用面對法庭的壓力、不用在旁聽席被認識的人看到。這個代理人不限於律師,法律上沒有限制必須由律師擔任(跟自訴代理人必須是律師不同)。但法院或檢察官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還是可以命令你親自出席。這條的存在感很低,多數人被傳喚都乖乖到場,不知道自己有權利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為輕罪案件代理人到場制度之核心規範,建立三層判準:第一層法定刑限制(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第二層程序階段適用(審判中與偵查中均可)、第三層機關裁量保留(法院或檢察官得命本人到場),構成刑事訴訟程序經濟與正當程序間之務實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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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本條的代理人不限於律師,跟第 37 條的自訴代理人(必須選任律師)不同。你可以委任家人、朋友,任何你信任的人。但實務上如果案情有攻防的必要,委任律師當然更有保障。
打開涉案條文,看法定刑的最重部分。如果最重只寫「拘役」或「罰金」,就符合。如果寫了「有期徒刑」,即使附有罰金的選項,也不符合,因為有期徒刑比拘役更重。查法條最簡單的方式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罪名條號。
不需要。本條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信任者。這與自訴代理人(刑訴第 37 條)必須委任律師不同。
可以。本條明定「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故檢察官偵查階段傳喚到案時亦得適用,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規定輕罪被告(最重本刑拘役或罰金)可委任代理人到場應訊,免除親自出庭義務。
拘役是 1 日以上 60 日未滿之短期拘禁刑;罰金是金錢給付。兩者皆屬刑罰種類中最輕微的類型,與有期徒刑明確區分。
法條規定該罪名之最高刑度。即使法條同時列有罰金與有期徒刑選項,只要有期徒刑出現即不適用本條。
代理人替代被告到場(被告可不到),辯護人為被告做法律攻防(被告通常仍到)。代理人不限律師,辯護人原則上限律師。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傳票所載罪名條號,查看最重本刑欄位。若顯示「拘役」或「罰金」即適用。
載明案號、被告與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委任範圍(到場應訊、陳述意見等)、簽名與日期。無須律師代撰。
代理人於指定庭期攜委任書正本與身分證件到場 → 向法警報到出示文件 → 進入法庭代為陳述 → 簽收筆錄。
確認法院命令之必要性理由 → 如無爭議盡早安排親自出席 → 若有困難可聲請改期或書面陳述代替。命令拒絕不到場可能受罰。
| 比較面向 | 代理人(刑訴 36) | 辯護人(刑訴 27) | 輔佐人(刑訴 35) |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
| 適用案件範圍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 不限案件類型 | 不限案件類型 |
| 資格限制 | 不限律師,任何人可任 | 原則上限律師(除特殊情形) | 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
|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 | 免到場(但法院得命到場) | 通常需到場 | 輔助到場,不替代被告 |
| 制度功能 | 替代被告到場,便利輕罪程序 | 為被告進行法律攻防 | 輔助被告理解程序與陳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於必要時並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常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住址。於必要時並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告之犯罪行為。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常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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