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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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被告可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不限律師。
Q · 輕罪被告可以不親自到法院開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當被告所涉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時,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免除親自到場義務。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受信任者。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白話解讀
並不是每件刑事案件都需要被告本人站到法官面前。如果你被告的罪名最重只能判到拘役或罰金(也就是刑法裡最輕微的那一類犯罪),你可以委任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庭,偵查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你不用請假、不用面對法庭的壓力、不用在旁聽席被認識的人看到。這個代理人不限於律師,法律上沒有限制必須由律師擔任(跟自訴代理人必須是律師不同)。但法院或檢察官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還是可以命令你親自出席。這條的存在感很低,多數人被傳喚都乖乖到場,不知道自己有權利不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為輕罪案件代理人到場制度之核心規範,建立三層判準:第一層法定刑限制(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第二層程序階段適用(審判中與偵查中均可)、第三層機關裁量保留(法院或檢察官得命本人到場),構成刑事訴訟程序經濟與正當程序間之務實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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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案件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
依刑訴第 36 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可委任代理人。最重本刑指法條規定的最高刑度,若涉及有期徒刑(即使附有罰金選項),亦不適用本條。
Q2委任代理人需要找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代理人不限於律師,可委任家人、朋友或任何信任者。這與自訴代理人(刑訴第 37 條)必須委任律師不同。
Q3委任書要怎麼寫?▾
無特定格式,但應載明案號、委任人(被告)與代理人之身分資料、委任範圍、簽名與日期。代理人到場時須攜帶委任書與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Q4偵查中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嗎?▾
可以。本條明定「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均得委任,故檢察官偵查階段傳喚到案時亦得適用,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本人到場有必要時,仍得命本人親自出席。
Q5法院為什麼要命本人到場?▾
通常因案情涉及被告陳述、辨認證人證物、或需被告當庭釐清事實。法院命本人到場屬裁量權,但實務應敘明必要性,被告若已委任代理人應預先準備本人到場的替代方案。
Q6代理人到場跟辯護人有什麼不同?▾
代理人為被告之分身替代到場,被告本人可不到;辯護人為被告之法律攻防者,被告通常仍須到場。代理人受限於輕罪案件,辯護人則無限制。兩者制度目的與功能完全不同。
Q7委任代理人要花多少錢?▾
若委任非律師者,多以人情或實費處理。若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費用視案件複雜度約新台幣 3,000 至 15,000 元不等(單次出庭)。實務上輕罪案件較少有律師收費代理。
Q8自訴案件可以委任代理人嗎?▾
自訴人之代理另適用刑訴第 37 條,且必須委任律師。本條(第 36 條)僅適用於公訴案件之被告,與自訴代理制度分屬不同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代理人(刑訴 36) | 辯護人(刑訴 27) | 輔佐人(刑訴 35) |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 |
| 適用案件範圍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 不限案件類型 | 不限案件類型 |
| 資格限制 | 不限律師,任何人可任 | 原則上限律師(除特殊情形) | 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 |
| 被告本人到場義務 | 免到場(但法院得命到場) | 通常需到場 | 輔助到場,不替代被告 |
| 制度功能 | 替代被告到場,便利輕罪程序 | 為被告進行法律攻防 | 輔助被告理解程序與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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