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1. 1.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2.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規定,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到場,否則法院將駁回自訴。

Q · 提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且該代理人必須是律師。這是民國 92 年修法後的強制規定:沒有律師簽名的自訴狀,法院連審都不會審,會限期命你補正律師,逾期就駁回。但書「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是疊加在律師代理之上的補充,不是免除律師的後門。

白話解讀

2003年以前,任何犯罪被害人只要覺得檢察官辦事不力,都能自己跑去法院提自訴,不需要律師,一張狀紙就啟動刑事審判。結果法院被大量毫無法律基礎的自訴案件塞爆。92年修法一刀切:「得」委任代理人改成「應」委任代理人,第二項直接限定代理人必須是律師。你要自訴,可以;你要親自上陣,不行。這條在告訴你一件事:刑事追訴是專業操作,你有權發動,但必須找一個持照的人替你上場。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叫你本人出庭作補充,但這不代表你能省掉律師。不請律師就提自訴?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連審都不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規範自訴程序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必須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訴訟行為;法院基於釐清事實需要,得另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補充說明,但此不替代律師代理之義務。本條為民國 92 年修法重點之一,與第 319 條第 2 項共同建立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必須。沒律師代理法院會限期補正,逾期駁回。

Q2提自訴的律師費大概多少?

簡單案件 3-5 萬,複雜詐欺/背信案件可能十幾萬以上。

Q3我是公司,可以提自訴嗎?

可以,但要由法定代表人委任律師,並備代表人身分證明。

Q4自訴跟告訴差在哪?

告訴向地檢署免律師,自訴向法院強制律師。

Q5自訴開庭律師可以不到嗎?

不行。律師缺席視為撤回自訴(第 331 條)。

Q6法院叫我本人到場怎麼辦?

依但書到庭補充說明,但律師仍需同步出席。

Q7我已提告訴,還能再提自訴嗎?

偵查中可以,但會被裁定停止審判等偵查結果。

Q8請不起律師有法律扶助嗎?

符合資力條件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prosecutioncomplaint
啟動成本律師費 3 萬起跳(最低門檻)完全免費,自己跑地檢署即可
誰主導程序自訴人(透過律師)檢察官,被害人僅為告訴人
舉證責任自訴人承擔,等同檢察官地位由國家機關(檢察官)負責蒐證
處分權自訴人得撤回(但撤回後不得再行自訴)告訴乃論罪可撤回告訴,告訴後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決定
速度理論上較快,跳過偵查階段直接進法院偵查可能數月至年餘
風險敗訴可能負擔對方律師費等費用,且律師費自付幾乎無經濟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62條(付審判請求)— 僅限公務員濫權犯罪,無一般自訴制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재정신청)— 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法院審判,非完整自訴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 三類限定案件可自訴,但無強制律師代理
🇩🇪 德國StPO §§ 374 ff.(Privatklage)— 限定輕罪可自訴,§ 378 規定當事人得自行進行或委任律師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 2, 85-91(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 citation directe)— 民事原告人主導刑事程序
🇺🇸 美國無一般自訴制度(普通法傳統 prosecutorial monopol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