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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II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自訴 律師強制代理
💇立法理由:
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增訂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而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係由自訴代理人為之,本條前段「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爰予修正為「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並增列第二項之規定,以資配合
u88480
2 years ago
第二項⋯319條2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