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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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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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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II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自訴 律師強制代理 💇立法理由: 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增訂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而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係由自訴代理人為之,本條前段「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爰予修正為「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並增列第二項之規定,以資配合
u88480
2 years ago
第二項⋯319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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