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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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 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3.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4.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 6.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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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規範被告經拘提逮捕後須即時訊問,檢察官須於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逾時未聲請應即釋放,深夜得請求停止訊問。
Q · 被抓之後多久一定要決定關不關?
24 小時。檢察官沒在這時限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就必須放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檢察官須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備具聲請書、卷證、繕本向法院聲請羈押。未在期限內聲請者,依第 3 項應即釋放,但檢察官得依個案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第 5 項並設深夜訊問停止權: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午前 8 時後訊問。
深度解讀
在所有刑事程序的規定裡,這一條可能是跟你的自由最直接相關的一條。被逮捕或拘提之後,第一件該發生的事是「即時訊問」,不是讓你在拘留室裡等。接著,如果檢察官認為需要關你(聲請羈押),他必須在逮捕起算的24小時內完成所有書面作業並送到法院。24小時沒送出,檢察官必須放人。沒有例外、沒有延期、沒有「明天再說」。但這條還藏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保護:深夜條款。如果到了晚上11點法官還在審你的羈押案,你(或你的律師、輔佐人)有權要求改到隔天早上8點之後再訊問。法院不能拒絕,除非有正當理由。這是防止疲勞訊問的最後一道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被告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訊問名詞
- 偵查名詞
- 羈押名詞
- 證據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勾串共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軍事審判法法規
- 輔佐人名詞
- 非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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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