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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3.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4.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5.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6.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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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前置原則 1.源於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外,非經正當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2.為了讓法院同時審查拘捕合法性 3.93 II 24小時之聲請時限起算時點:(1)實務-形式判斷(2)學說-實質判斷(當事實上已構成國家利用強制力將人隻身體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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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拘捕前置原則(審查羈押前先審查是否為合法拘捕前置原則) 即時訊問 * 訊問? ✅人別訊問 ✅確認拘捕是否合法,不合法應即釋放 ✅羈押準備訊問 93 1即時訊問得否為本案訊問? 🥣實務101台上2165(否定說): 即時訊問僅得出於人別、羈押必要性審酌等事由訊問,不得為❌本案訊問 🔵林鈺雄師(肯定說): 羈押必要性判斷必然涉及本案事實,被告亦✅有在詢問時釐清案情影響檢察官心證之利益 * 🥣實務 101台上2165: 如有不必要的遲延,可能構成156 1不正方法,排除證據能力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聲押)。 憲法8 2 24小時即時聲請 羈押是100%法官保留 Exc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例如涉及營業秘密法)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33-1閱卷,🥣釋字737 101 2但 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101 4 不得作為❌羈押依據(因為完全剝奪防禦權) III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 Exc如「認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bail)、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加條件釋放 具保:以金錢擔保到場受訊 責付:交由特定人(例如配偶) 確定該人會到場 限制住居:須許可始得離開特定範圍 IV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V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VI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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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台上2165判決 即時訊問僅得出於人別、羈押必要性審酌等事由訊問,不得為本案訊問。 肯 如上 否(鈺)羈押必要性判斷必然涉及本案事實/被告亦有在詢問時釐清案情影響檢察官心證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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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II但書中的「適當方式」不包含告以要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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