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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1. 1.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 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3. 3.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4. 4.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5.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6. 6.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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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規範被告經拘提逮捕後須即時訊問,檢察官須於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逾時未聲請應即釋放,深夜得請求停止訊問。

Q · 被抓之後多久一定要決定關不關?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檢察官須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備具聲請書、卷證、繕本向法院聲請羈押。未在期限內聲請者,依第 3 項應即釋放,但檢察官得依個案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第 5 項並設深夜訊問停止權: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午前 8 時後訊問。

白話解讀

在所有刑事程序的規定裡,這一條可能是跟你的自由最直接相關的一條。被逮捕或拘提之後,第一件該發生的事是「即時訊問」,不是讓你在拘留室裡等。接著,如果檢察官認為需要關你(聲請羈押),他必須在逮捕起算的24小時內完成所有書面作業並送到法院。24小時沒送出,檢察官必須放人。沒有例外、沒有延期、沒有「明天再說」。但這條還藏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保護:深夜條款。如果到了晚上11點法官還在審你的羈押案,你(或你的律師、輔佐人)有權要求改到隔天早上8點之後再訊問。法院不能拒絕,除非有正當理由。這是防止疲勞訊問的最後一道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為人身自由保障核心條文,建立三層保護:拘提或逮捕後應即時訊問(第 1 項)、檢察官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或釋放(第 2、3 項)、深夜(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訊問停止權(第 5、6 項),是台灣偵查階段最重要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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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的 24 小時怎麼算?

從拘提或逮捕到場之時起算。第 93 條之 1 另列出 7 款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如等候律師、運送途中、健康檢查等)。

Q2檢察官沒在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會怎樣?

依第 93 條第 3 項應即釋放被告。但檢察官如認符合羈押事由而無聲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3深夜訊問可以拒絕嗎?

可以。第 93 條第 5 項但書規定,深夜(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仍未訊問完畢者,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得請求延至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4羈押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第 93 條第 2 項,須敘明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證據與羈押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缺一可能遭法院退回而錯失 24 小時時限。

Q5羈押 vs 交保差在哪?

羈押須法官裁定關押於看守所,交保(具保)是繳保證金後限制自由(不得逃匿、不得離境)。第 93 條第 3 項但書允許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時逕命具保。

Q624 小時聲請後法院多久要訊問?

第 93 條第 5 項規定法院受理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深夜未完畢得請求延至翌日。深夜始受理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Q7等律師到場的時間算 24 小時嗎?

不算。依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所以等律師是合法且應有的權利,檢察官不能用時間壓力逼你放棄。

Q8羈押聲請被駁回會怎樣?

法院認無羈押必要者,當庭釋放被告。檢察官對羈押裁定不服得抗告(第 416 條),但被告已先恢復自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esult
24 小時內檢察官聲請羈押進入法院羈押庭審查,由法官裁定關押或交保
24 小時內檢察官未聲請依第 3 項應即釋放,或檢察官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深夜訊問請求延訊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至翌日午前 8 時後訊問
未即時訊問違反第 1 項,可能影響後續筆錄證據能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条・第 205 条・第 207 条(逮捕後 48 小時送致 + 檢察官 24 小時內聲請勾留,合計 72 小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2、제200조의5(체포 후 48시간 내 구속영장 청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 86 条(拘留後 24 小时内讯问)、第 91 条(拘留後 7 日內提请批准逮捕,可延至 30 日)
🇩🇪 德國StPO § 128(Vorführung spätestens am Tag nach Festnahme)、§ 115(unverzügliche Vorführung vor den 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garde à vue 24h + prolongation 24h)、Art. 396(comparution immédiate)
🇺🇸 美國County of Riverside v. McLaughlin, 500 U.S. 44 (1991)(48-hour rule for probable cause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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