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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4624 號
要旨
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之經濟犯罪案件,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之必要,應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主旨
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經濟犯罪案件,如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之必要,應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 依本部調查局八十二年七月十日 (82) 防 (四) 字第八二○六五五九七號函辦理。
二 自八十二年六月起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經濟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已不予許可入出境,均予註明,但將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十日後撤銷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