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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146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之經濟犯罪案件,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之必要,應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主旨

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經濟犯罪案件,如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之必要,應自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 依本部調查局八十二年七月十日 (82) 防 (四) 字第八二○六五五九七號函辦理。

二 自八十二年六月起本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偵辦之經濟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已不予許可入出境,均予註明,但將於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十日後撤銷其管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146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調查局移送各檢察機關之經濟犯罪案件,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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