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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09900120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公務員涉案遭受檢方約談,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規定須加以羈押、交保候傳或釋放者,允由該管檢察機關通知或請服務機關逕向該管檢察官洽詢

主旨

有關公務員涉案遭受檢方約談,如有依法須加以羈押、交保候傳或釋放者,建議通知服務機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5 月 14 日局考字第 0990011221 號函。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補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而法院裁定准駁後,相關案卷均即檢還檢察官,以利其辦理後續事宜,且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案件,如該犯罪非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者,法院亦無從知悉其服務機關而得通知之。是以,旨揭事項,允由該管檢察機關通知或請服務機關逕向該管檢察官洽詢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刑一字第 09900120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員涉案遭受檢方約談,如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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