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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20802369 號
要旨
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注意監督所屬檢察事務官不得擅自為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
主旨
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注意監督所屬檢察事務官不得擅自為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於詢問證人時亦不得命其具結,並請於業務檢查發現類此程序瑕疵時,就個案提出糾正,以維護偵查程序之合法。請 查照。
說明
一 按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乃案件具有得羈押之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之替代性強制處分。而羈押聲請權為檢察官之專屬權,必需經檢察官親自訊問被告後以決定是否行使,其替代性之強制處分如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必需由檢察官親自行使,檢察事務官不得為之,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自明。故不論是聲請羈押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檢察官均不得將此等權力逕授與不具司法官身分之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行使。
二 具結為證人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檢察官偵查時,為確保真實陳述不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所為之切結證明,故僅法院或檢察官有命具結之權,檢察事務官縱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亦無命證人具結之權限。
三 如檢察事務官未依法律規定擅自為前開強制處分者,應立即予以糾正,並為適當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