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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92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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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2.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一般人抓到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撤回得不予解送。

Q · 抓到現行犯接下來要做什麼?

立刻報警 110,等警察來接手,不要自己審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一項,你身為無偵查權的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唯一合法動作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務上就是壓住嫌犯、撥打 110、清楚說明位置與經過。你不能搜身、不能審問、不能帶離現場。警察到場後依第三項要詢問你的姓名、住所與逮捕事由,你日後可能要當證人。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你面前搶了別人的手機然後被你和路人一起壓倒在地。腎上腺素還在飆,你手上壓著一個掙扎的人,然後呢?這條就是那個「然後呢」的答案。你是一般人,沒有偵查權,所以你抓到現行犯之後只有一個合法動作:馬上交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白話說就是打110叫警察來)。你不能自己審問他、不能搜他的包、不能把他關在你家。警察到場接手之後,他們也不能自己坐著慢慢處理,必須「即時」解送檢察官。但這裡有一個例外讓實務更靈活:如果嫌犯犯的罪最重本刑只有一年以下、或者是告訴乃論且告訴已撤回或已過告訴期間,經檢察官許可可以不解送,直接放人。這避免了為了一罐飲料的竊盜把整個司法體系跑一遍的荒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範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義務,分三層次: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乃論已撤回案件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對逮捕現行犯之一般人應詢問身分與事由。本條與第 88 條(現行犯定義)構成台灣公民逮捕制度的完整骨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般人抓到小偷可以搜他的身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授權你逮捕現行犯,但搜索(搜身、翻包包)是另一個法律行為,需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或法定例外情形(第 130 條附帶搜索只適用於檢察官、警察)。你搜他的身可能構成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看到嫌犯手上有兇器,為了你和旁人的安全把兇器踢開,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範疇,不是搜索。但翻他口袋找贓物就越線了。

Q2小偷被抓到後說要和解,我可以直接放他走嗎?

你可以不繼續拘束他,但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你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自行偵辦起訴。實務上,如果是輕微竊盜且雙方和解,檢察官通常會給緩起訴。重點是:你在現場「放走他」不等於他在法律上沒事了。內行人提示:先報警再和解。有報案紀錄的和解,和沒報案直接放人的和解,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前者對你的權益保護更完整。

Q3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不追究,警察可以直接放人嗎?

不是警察自己決定,是第二項但書規定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能不予解送。警察在現場可以打電話向檢察官報告案情和告訴撤回的狀況,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許可不予解送。沒有檢察官的許可,警察不能自作主張放人。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被害人且決定不追究,在警察詢問時明確表達,並請警察記錄在筆錄中。這會讓檢察官的許可程序更快完成。

Q4抓到現行犯接下來要做什麼?

立刻撥 110 報警,合理控制嫌犯不脫逃,不要審問、不要搜身、不要移動到其他地點。警察到場後配合陳述經過。

Q5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範什麼?

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義務,分三層:一般人應送交警方、警方應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撤回可免送。第三項要求警察詢問逮捕人身分作為證人記錄。

Q6什麼叫「應即送交」?多快才算即?

條文用「應即」表示不能有不必要拖延。實務上指數小時內,不能把嫌犯帶回自己家、店裡或其他地點拖延處置,否則可能涉及私行拘禁罪。

Q7什麼是「告訴乃論已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指須經被害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如普通傷害、毀損)。被害人在現場明確表示不追究並撤回告訴,警方就可依第 92 條第二項但書經檢察官許可免解送。

Q8抓現行犯怎麼避免變成被告?

三件事:1.確認真的是現行犯(犯罪實施中或剛實施完);2.用合理力道控制不脫逃,不打人;3.壓住人後立刻 110,什麼都不問。

Q9現行犯怎麼解送給警方?

你不需要解送 — 撥 110 後等警察到場接手就好。一般人「送交」的方式是在現場交給到場的警察,不需要自己把人帶到警察局。

Q10店家抓到行竊怎麼處理才合法?

1.攔下並合理控制(不打人);2.撥 110 並告知店址;3.保留監視器畫面;4.等警方到場;5.配合製作筆錄、提供報案三聯單。和解前先報警,別在報警前直接放人。

Q11解送的時間怎麼計算?

第 92 條用「應即」沒給具體時數。實務上一般人交給警方後,警方應於 24 小時內(第 91 條、第 93 條之 1)解送檢察官並由檢察官即時訊問。

Q12現行犯逮捕 vs 緊急逮捕差在哪?

現行犯(第 88 條)任何人都可逮捕,範圍限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緊急逮捕(第 88 條之 1)限檢警在情況急迫下可不待拘票逕行拘提,範圍含特定重罪嫌疑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citizenpolice
逮捕權限限現行犯,僅可控制不可審問現行犯 + 通緝犯 + 緊急逮捕,可詢問、搜索
後續義務應即送交警方(第 92 條第一項)應即解送檢察官(第 92 條第二項),輕罪得免送
違反後果可能涉妨害自由、強制罪、傷害罪違反程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毒樹果實)

general_citizen

逮捕權限
限現行犯,僅可控制不可審問
後續義務
應即送交警方(第 92 條第一項)
違反後果
可能涉妨害自由、強制罪、傷害罪

police

逮捕權限
現行犯 + 通緝犯 + 緊急逮捕,可詢問、搜索
後續義務
應即解送檢察官(第 92 條第二項),輕罪得免送
違反後果
違反程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毒樹果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4 条(現行犯人を逮捕した者は、直ちにこれを地方検察庁若しくは区検察庁の検察官又は司法警察員に引致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3조(현행범인을 체포한 자는 즉시 검사 또는 사법경찰관리에게 인도하여야 한다)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对于现行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德國StPO § 127 Abs. 1(Wird jemand auf frischer Tat betroffen oder verfolgt, so ist jedermann befugt, ihn auch ohne richterliche Anordnung vorläufig festzunehm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Dans les cas de crime flagrant ou de délit flagrant puni d'une peine d'emprisonnement, toute personne a qualité pour en appréhender l'auteur et le conduire devant l'officier de police judiciaire le plus proche)
美國California Penal Code § 837 + § 847(Private person may arrest another for a public offense committed in their presence; arrested person must be delivered to magistrate without unnecessary dela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遇有必要情形得命證人偕往指定之處所。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偕往者,得命拘提。

(0231129 制定)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0560113 全文修正)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0861212 修正)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立法理由基於告訴乃論案件具備合法之告訴係屬訴訟條件,在司法警察機關之階段既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自無再將人犯解送檢察官之必要,亦可使人犯之人身自由不受到不當之拘束,同時減輕檢察官訊問之負擔。因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所犯係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解送。

  • 偵查名詞
  • 逮捕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解送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告訴名詞
  • 請求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期間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170728 制定)

遇有必要情形得命證人偕往指定之處所。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偕往者,得命拘提。

(0231129 制定)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0560113 全文修正)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0861212 修正)

基於告訴乃論案件具備合法之告訴係屬訴訟條件,在司法警察機關之階段既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自無再將人犯解送檢察官之必要,亦可使人犯之人身自由不受到不當之拘束,同時減輕檢察官訊問之負擔。因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所犯係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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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