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 1.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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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一般人抓到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撤回得不予解送。
Q · 抓到現行犯接下來要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一項,你身為無偵查權的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唯一合法動作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務上就是壓住嫌犯、撥打 110、清楚說明位置與經過。你不能搜身、不能審問、不能帶離現場。警察到場後依第三項要詢問你的姓名、住所與逮捕事由,你日後可能要當證人。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你面前搶了別人的手機然後被你和路人一起壓倒在地。腎上腺素還在飆,你手上壓著一個掙扎的人,然後呢?這條就是那個「然後呢」的答案。你是一般人,沒有偵查權,所以你抓到現行犯之後只有一個合法動作:馬上交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白話說就是打110叫警察來)。你不能自己審問他、不能搜他的包、不能把他關在你家。警察到場接手之後,他們也不能自己坐著慢慢處理,必須「即時」解送檢察官。但這裡有一個例外讓實務更靈活:如果嫌犯犯的罪最重本刑只有一年以下、或者是告訴乃論且告訴已撤回或已過告訴期間,經檢察官許可可以不解送,直接放人。這避免了為了一罐飲料的竊盜把整個司法體系跑一遍的荒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範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義務,分三層次: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乃論已撤回案件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對逮捕現行犯之一般人應詢問身分與事由。本條與第 88 條(現行犯定義)構成台灣公民逮捕制度的完整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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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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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抓到現行犯可以搜他的身嗎?▾
不可以。第 92 條只授權逮捕(壓住),搜身屬於另一個法律行為,需搜索票或警方附帶搜索權,一般人搜身可能構成強制罪。
Q2現行犯抓到後一定要送警局嗎?▾
是。一般人應「即送交」警察或檢察官,不能私自審問、處罰或關在自己家中,違者可能涉及妨害自由。
Q3警察拿到現行犯一定要送地檢嗎?▾
原則上要,但第二項但書規定輕罪(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或告訴乃論已撤回案件,經檢察官許可可不予解送。
Q4一般人抓現行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一項授權任何人都能逮捕現行犯,第 92 條規範逮捕後的解送義務。
Q5現行犯逮捕後警察會問我什麼?▾
依第 92 條第三項,警察會問你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逮捕事由,因為你日後可能要當證人。
Q6壓制現行犯用力過猛會有事嗎?▾
可能構成傷害罪。逮捕現行犯只能用「必要程度」的力,超過必要範圍會被另案追究刑責或民事賠償。
Q7抓錯人(不是現行犯)會怎樣?▾
可能構成妨害自由或強制罪。「現行犯」的判斷錯誤,是一般人行使逮捕權最大的風險。
Q8解送現行犯給警方有時間限制嗎?▾
條文用「應即」二字,實務上指數小時內,不能有不必要拖延,否則可能涉及私行拘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itizen | police |
|---|---|---|
| 逮捕權限 | 限現行犯,僅可控制不可審問 | 現行犯 + 通緝犯 + 緊急逮捕,可詢問、搜索 |
| 後續義務 | 應即送交警方(第 92 條第一項) | 應即解送檢察官(第 92 條第二項),輕罪得免送 |
| 違反後果 | 可能涉妨害自由、強制罪、傷害罪 | 違反程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毒樹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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