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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①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拘役③專科罰金 ④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現行犯解送 II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drop the charges)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III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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