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 1.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3.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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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定:一般人抓到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撤回得不予解送。
Q · 抓到現行犯接下來要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一項,你身為無偵查權的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唯一合法動作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實務上就是壓住嫌犯、撥打 110、清楚說明位置與經過。你不能搜身、不能審問、不能帶離現場。警察到場後依第三項要詢問你的姓名、住所與逮捕事由,你日後可能要當證人。
白話解讀
一個人在你面前搶了別人的手機然後被你和路人一起壓倒在地。腎上腺素還在飆,你手上壓著一個掙扎的人,然後呢?這條就是那個「然後呢」的答案。你是一般人,沒有偵查權,所以你抓到現行犯之後只有一個合法動作:馬上交給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白話說就是打110叫警察來)。你不能自己審問他、不能搜他的包、不能把他關在你家。警察到場接手之後,他們也不能自己坐著慢慢處理,必須「即時」解送檢察官。但這裡有一個例外讓實務更靈活:如果嫌犯犯的罪最重本刑只有一年以下、或者是告訴乃論且告訴已撤回或已過告訴期間,經檢察官許可可以不解送,直接放人。這避免了為了一罐飲料的竊盜把整個司法體系跑一遍的荒謬。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範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義務,分三層次: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警方;警方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乃論已撤回案件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對逮捕現行犯之一般人應詢問身分與事由。本條與第 88 條(現行犯定義)構成台灣公民逮捕制度的完整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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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人抓到小偷可以搜他的身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授權你逮捕現行犯,但搜索(搜身、翻包包)是另一個法律行為,需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或法定例外情形(第 130 條附帶搜索只適用於檢察官、警察)。你搜他的身可能構成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看到嫌犯手上有兇器,為了你和旁人的安全把兇器踢開,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範疇,不是搜索。但翻他口袋找贓物就越線了。
Q2小偷被抓到後說要和解,我可以直接放他走嗎?▾
你可以不繼續拘束他,但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你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自行偵辦起訴。實務上,如果是輕微竊盜且雙方和解,檢察官通常會給緩起訴。重點是:你在現場「放走他」不等於他在法律上沒事了。內行人提示:先報警再和解。有報案紀錄的和解,和沒報案直接放人的和解,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前者對你的權益保護更完整。
Q3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不追究,警察可以直接放人嗎?▾
不是警察自己決定,是第二項但書規定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能不予解送。警察在現場可以打電話向檢察官報告案情和告訴撤回的狀況,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許可不予解送。沒有檢察官的許可,警察不能自作主張放人。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被害人且決定不追究,在警察詢問時明確表達,並請警察記錄在筆錄中。這會讓檢察官的許可程序更快完成。
Q4抓到現行犯接下來要做什麼?▾
立刻撥 110 報警,合理控制嫌犯不脫逃,不要審問、不要搜身、不要移動到其他地點。警察到場後配合陳述經過。
Q5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規範什麼?▾
現行犯逮捕後的解送義務,分三層:一般人應送交警方、警方應解送檢察官、但輕罪或告訴撤回可免送。第三項要求警察詢問逮捕人身分作為證人記錄。
Q6什麼叫「應即送交」?多快才算即?▾
條文用「應即」表示不能有不必要拖延。實務上指數小時內,不能把嫌犯帶回自己家、店裡或其他地點拖延處置,否則可能涉及私行拘禁罪。
Q7什麼是「告訴乃論已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指須經被害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如普通傷害、毀損)。被害人在現場明確表示不追究並撤回告訴,警方就可依第 92 條第二項但書經檢察官許可免解送。
Q8抓現行犯怎麼避免變成被告?▾
三件事:1.確認真的是現行犯(犯罪實施中或剛實施完);2.用合理力道控制不脫逃,不打人;3.壓住人後立刻 110,什麼都不問。
Q9現行犯怎麼解送給警方?▾
你不需要解送 — 撥 110 後等警察到場接手就好。一般人「送交」的方式是在現場交給到場的警察,不需要自己把人帶到警察局。
Q10店家抓到行竊怎麼處理才合法?▾
1.攔下並合理控制(不打人);2.撥 110 並告知店址;3.保留監視器畫面;4.等警方到場;5.配合製作筆錄、提供報案三聯單。和解前先報警,別在報警前直接放人。
Q11解送的時間怎麼計算?▾
第 92 條用「應即」沒給具體時數。實務上一般人交給警方後,警方應於 24 小時內(第 91 條、第 93 條之 1)解送檢察官並由檢察官即時訊問。
Q12現行犯逮捕 vs 緊急逮捕差在哪?▾
現行犯(第 88 條)任何人都可逮捕,範圍限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緊急逮捕(第 88 條之 1)限檢警在情況急迫下可不待拘票逕行拘提,範圍含特定重罪嫌疑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itizen | police |
|---|---|---|
| 逮捕權限 | 限現行犯,僅可控制不可審問 | 現行犯 + 通緝犯 + 緊急逮捕,可詢問、搜索 |
| 後續義務 | 應即送交警方(第 92 條第一項) | 應即解送檢察官(第 92 條第二項),輕罪得免送 |
| 違反後果 | 可能涉妨害自由、強制罪、傷害罪 | 違反程序可能影響證據能力(毒樹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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