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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208050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研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但書相關事宜

主旨

貴署所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之「研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但書相關事宜」會議結論一件,核無不合,准予備查。並請將說明二至四所列事項轉知全國一、二審檢察署檢察長督導所屬切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台文字第0920016619號函。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故依上開規定,司法警察 (官) 對逮捕或拘提之現行犯及犯罪嫌疑人,除有同條項但書之情形外,於訊問完畢及完成必要之蒐證後,應即解送檢察官,各檢察署不得以法警人力不足為由,要求警方於深夜暫不解送人犯,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解送到署之現行犯,應隨到隨收。至於司法警察 (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之案件,檢察官亦應即時處理並給予指示;如檢察官因故未在辦公處所者,值勤之法警應即時聯絡通報檢察官或值星主任檢察官請求指示,不得延宕不處理。

三 各檢察署為配合辦理上開事項,應於法警室設置檢警聯繫之專線電話及專線傳真機;專線電話應裝置答錄設備,專線傳真應設定顯示來電及回傳時間之功能,必要時亦得設簿登載,俾將檢警聯繫情形留存紀錄以便日後稽考。各檢察署並應將上開辦理方式,知會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配合辦理。

四 有鑑於各檢察署之法警人力確有不足,為維謢深夜解送人犯之戒護安全及採行必要之配合措施,各檢察署應邀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協商,以溝通解決目前實務上運作困難之處,並建立聯繫模式,期使此一制度落實順暢。

五 各檢察署檢察長對於前開應辦事項,應督導所屬切實辦理,相關人員於執行時如有違失,應視其情節檢應議處,並請貴署列入對下級檢察署之業務督導項目。

正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208050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研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但書相關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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