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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檢字第 244 號
要旨
關於建請司法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對「大家樂」賭博嫌犯准由各警察分局裁決交保一節,函復如左:
按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憲法第八條前段著有明文;次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者,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命具保係法院或檢察官之職權,司法警察機關無權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章之規定甚明。因此,除非修改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貴會建議對於「大家樂」賭博嫌犯在一定之範圍內准由各警察分局裁決交保一節,於法尚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