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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字第 29831 號
要旨
監所管理人員逮捕脫逃人犯之法定程序,及監獄對於經通知中止保外醫治而拒絕返監之受刑人,可否逕予逮補等問題
主旨
有關監所管理人員逮捕脫逃人犯之法定程序,及監獄對於經通知中止保外醫治而拒絕返監之受刑人,可否逕予逮捕等問題,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 有關監所管理人員對於人犯脫逃有無逮捕權問題,本部業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以法 84 監字第二一八八六號函釋示在案。
二 監院所管理人員追捕脫逃之人犯,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或少年法庭發同行書後始可執行拘提或同行,惟若脫逃者係屬現行犯,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得逕行逮捕之,其雖非現行犯,然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則可依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之。但於執行逮捕或拘提後,如其係現行犯,除尚未脫離監、院、所實力控制者,得逕行收容於原監、院、所外,應即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解送該管檢察官,其係少年者,則應解送少年法庭;其係依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行拘提者,則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依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將被拘提人釋放,如經檢察官簽發拘票,則應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將被拘提人解送檢察官,切勿逕行收容於原監、院、所。
三 保外醫治之受刑人,既奉准保外醫治,已因法令允許而脫離公之拘禁力,嗣後如醫師認為無再行保外醫治之必要,通知其返監執行而拒不返監,因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既無類似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且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之要件不合。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逮捕之客體,僅限於通緝犯、現行犯及準現行犯三者。因之,依法核准保外醫治之受刑人,縱無正當理由,拒不返監執行,監所戒護人員就逮捕脫逃人犯之特定事項,雖具司法警察身分,仍不得逕予逮捕。執行監獄對該等人犯,應即報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