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91 條(拘捕被告之解送)

快速跳轉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24 小時內到不了者先送最近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

Q · 被通緝逮捕後多久要見到法官或檢察官?

24 小時內必須解送或先送最近法院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被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至指定處所(通常是發出通緝令的法院或檢察署)。如果 24 小時內無法到達指定處所,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身分。此 24 小時上限直接源自憲法第 8 條,不是行政便宜規定,逾時即構成違憲拘禁,當事人可聲請提審救濟。

深度解讀

一個人被逮捕之後,國家機器裡有一個計時器自動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就是那個計時器:被拘提或因通緝被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到指定處所。如果24小時內送不到,就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讓法官或檢察官確認:抓的是不是對的人。為什麼是24小時?因為憲法第8條把這個時間寫死了。這條不是給執法人員方便的行政規定,它是給每一個被抓的人一個保證:你不會在移送的路上被「遺忘」。24小時一到,如果沒有依法處理,你的人身自由拘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逮捕名詞
  • 被告名詞
  • 解送名詞
  • 訊問名詞
  • 錯誤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