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1 條(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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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24 小時內到不了者先送最近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
Q · 被通緝逮捕後多久要見到法官或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被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至指定處所(通常是發出通緝令的法院或檢察署)。如果 24 小時內無法到達指定處所,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身分。此 24 小時上限直接源自憲法第 8 條,不是行政便宜規定,逾時即構成違憲拘禁,當事人可聲請提審救濟。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逮捕之後,國家機器裡有一個計時器自動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就是那個計時器:被拘提或因通緝被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到指定處所。如果24小時內送不到,就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讓法官或檢察官確認:抓的是不是對的人。為什麼是24小時?因為憲法第8條把這個時間寫死了。這條不是給執法人員方便的行政規定,它是給每一個被抓的人一個保證:你不會在移送的路上被「遺忘」。24小時一到,如果沒有依法處理,你的人身自由拘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為拘提逮捕被告之解送程序總則,明定 24 小時內應解送至指定處所,否則須先送最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身分,係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於刑事程序之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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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通緝逮捕之後人會被帶去哪?▾
解送至發出通緝令的法院或檢察署,24 小時內到不了則先送最近的法院訊問身分...
Q2刑事訴訟法 91 條的 24 小時怎麼算?▾
從逮捕當下起算,不是從到警局起算。在途時間及法定障礙事由可不計入...
Q3被逮捕超過 24 小時還沒送法院怎麼辦?▾
可依提審法第 1 條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 24 小時內應裁定...
Q4什麼叫指定之處所?▾
通常指發出拘票或通緝令的法院或檢察署,視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而定...
Q5拘提跟通緝逮捕差在哪?▾
拘提是執法人員持拘票主動帶人,通緝逮捕是依公告通緝令由任何人協助逮捕...
Q6深夜被逮捕,警察說等天亮再送法院合法嗎?▾
不合法。第 91 條的「即」字禁止不必要遲延,法院有值班制度處理夜間案件...
Q7在花蓮被通緝逮捕但通緝機關在台北怎麼辦?▾
24 小時內到不了台北,必須先送花蓮在地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確認身分...
Q8解送途中遇颱風路斷時間怎麼算?▾
依第 93 條之 1,交通障礙等法定事由可不計入 24 小時,但仍不得有不必要遲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ime_limit | to_not_reach | legal_basis |
|---|---|---|---|
| 拘提逮捕(91 條) | 24 小時內解送指定處所 | 先送最近法院/檢察機關訊問身分 | 刑訴 91 條 + 憲法 8 條 |
| 現行犯逮捕(92 條) | 立即解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由司法警察官或警察員受理後即時報請檢察官 | 刑訴 92 條 |
| 傳喚到場(71 條) | 按傳票時間到場即可 | 不到場可進行拘提 | 刑訴 71、75 條 |
| 羈押聲請(93 條) | 拘捕後 24 小時內檢察官須聲請 | 未於 24 小時內聲請,應即釋放 | 刑訴 9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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