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1 條(拘捕被告之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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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處所;24 小時內到不了者先送最近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
Q · 被通緝逮捕後多久要見到法官或檢察官?
24 小時內必須解送或先送最近法院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被拘提或因通緝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至指定處所(通常是發出通緝令的法院或檢察署)。如果 24 小時內無法到達指定處所,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身分。此 24 小時上限直接源自憲法第 8 條,不是行政便宜規定,逾時即構成違憲拘禁,當事人可聲請提審救濟。
深度解讀
一個人被逮捕之後,國家機器裡有一個計時器自動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就是那個計時器:被拘提或因通緝被逮捕的被告,必須「即時」解送到指定處所。如果24小時內送不到,就必須先送到最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讓法官或檢察官確認:抓的是不是對的人。為什麼是24小時?因為憲法第8條把這個時間寫死了。這條不是給執法人員方便的行政規定,它是給每一個被抓的人一個保證:你不會在移送的路上被「遺忘」。24小時一到,如果沒有依法處理,你的人身自由拘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逮捕名詞
- 被告名詞
- 解送名詞
- 訊問名詞
- 錯誤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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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