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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刑(二)字第 5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三日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依被告之聲請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條文中雖明定「較近之法院訊問」,惟該條文所規定之訊問機關宜廣義解釋,應及於檢察處,較切合實際。即院方通緝者,由院方推事訊問處理,檢察官通緝者由檢察官訊問處理。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三日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依被告之聲請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條文中雖明定「較近之法院訊問」,惟該條文所規定之訊問機關宜廣義解釋,應及於檢察處,較切合實際。即院方通緝者,由院方推事訊問處理,檢察官通緝者由檢察官訊問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刑(二)字第 5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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