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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90強制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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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範執法強制力比例原則: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時可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Q · 警察可以對抗拒的嫌犯動手嗎?合法範圍到哪?

可以,但只能用到讓你停下來的力道

依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當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時,執法人員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判斷標準就一個:當時你還在反抗嗎?如果反抗已停止,繼續施力幾乎必然越線。本條同時保護兩種人:被告不被過度暴力對待,執法人員在合理範圍內不會被反告傷害罪。

白話解讀

警察對你喊「站住」的時候你跑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這條告訴你答案的邊界:執法人員可以用強制力把你帶回來,但這個力道有一條法律畫死的紅線。「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這八個字,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簡短卻最有分量的但書之一。意思是:可以追、可以壓制、可以上銬,但不能用超過「讓你停下來」所需要的力量。你掙扎,他可以壓住你的手臂。你動手打人,他可以用更強的制伏手段。但你已經被制伏了還繼續打你,那就越線了。這條同時保護兩種人:被逮捕的人不會被過度使用暴力,執法人員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強制力不會被反告傷害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為執法強制力使用之比例原則規範。明定執行拘提或逮捕程序時,若被告有抗拒、脫逃情形,執法人員得使用強制力,但力道不得逾越使被告停止抗拒或脫逃所必要之程度。本條與第 89-1 條戒具使用規定形成雙重限制,是刑事程序中比例原則最極端的應用場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警察壓制受傷可以告警察嗎?

可以,但能不能告贏取決於一件事:你受傷的那一刻,你還在反抗或脫逃嗎?如果是,警察的強制力可能在合法範圍內(第 90 條但書)。如果你已經不動了還被打,那就超過必要程度,你可以對該員警提起傷害告訴。內行人提示:提告前先調取現場監視器和密錄器畫面,在偵查階段就請檢察官調取,因為這些錄影有保存期限,晚了就沒了。

Q2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時可以使用武力嗎?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允許任何人逮捕現行犯,但這條第 90 條的強制力授權只適用於「依法拘提或逮捕」的程序。一般人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要回到刑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和第 23 條正當防衛來判斷。內行人提示:一般人壓制現行犯的力道標準比警察更嚴,因為你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抗辯空間。壓住就好,不要打。

Q3刑訴 90 條是什麼?

規範執法強制力使用的比例原則。被告抗拒或脫逃時可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使被告停止所需的必要程度。

Q4「必要程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看當時被告反抗強度、體格、現場環境、有無武器。核心問題只有一個:那一刻被告是否仍在反抗。

Q5強制力包含哪些手段?

徒手壓制、推扶、絆倒、上銬等。涉及戒具使用另受刑訴 89-1 條規範,涉及警械另適用警械使用條例。

Q6本條保護誰?

雙重保護:被告不被過度暴力對待,執法人員在合理範圍內不會被反告傷害罪。

Q7被警察壓制受傷怎麼蒐證?

第一時間驗傷拍照、記錄執行人員編號姓名、立即聲請調取現場監視器與密錄器(有 30 天保存期限)。

Q8怎麼判斷警察執法是否過當?

看被告當下是否仍在反抗。反抗已停止後的額外施力,幾乎必然超過比例原則。

Q9認為執法過當要向誰申訴?

向執行機關督察室、上級警察機關、地檢署提出告訴,或對國家提起國家賠償。

Q10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時效是多久?

刑事告訴期間 6 個月(自知悉犯人起),民事侵權 2 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刑訴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Q11刑訴 90 vs 刑訴 89-1(戒具)差在哪?

90 條規範徒手或一般物理力,89-1 規範戒具(手銬、腳鐐)。兩者都受「不得逾必要程度」拘束,形成雙重限制。

Q12警察強制力 vs 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差在哪?

警察依刑訴 90 條,有專業判斷空間。一般人逮捕現行犯依刑法 21、23 條,力道標準更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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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強制力 vs 過當強制力的判斷標準
警察強制力 vs 一般人逮捕現行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96 条(強制処分の比例性)+ 警察官職務執行法第 7 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3조의2 + 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10조 (강제력 행사의 비례원칙)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83 條(採取強制措施應當與案件性質、情節相當)+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德國§ 81b StPO + UZwG (Gesetz über den unmittelbaren Zwa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3 et 803(usage de la force lors de l'arrestation)
美國Fourth Amendment + Graham v. Connor (1989) reasonable force stand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到案之證人,當場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第八十八條第四款記載之事項。並於筆錄內記載者,以已經送達傳票論。

(0231129 制定)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0170728 制定)

到案之證人,當場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第八十八條第四款記載之事項。並於筆錄內記載者,以已經送達傳票論。

(0231129 制定)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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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