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0 條(強制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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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範執法強制力比例原則: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時可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Q · 警察可以對抗拒的嫌犯動手嗎?合法範圍到哪?
可以,但只能用到讓你停下來的力道
依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當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時,執法人員得使用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判斷標準就一個:當時你還在反抗嗎?如果反抗已停止,繼續施力幾乎必然越線。本條同時保護兩種人:被告不被過度暴力對待,執法人員在合理範圍內不會被反告傷害罪。
深度解讀
警察對你喊「站住」的時候你跑了,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這條告訴你答案的邊界:執法人員可以用強制力把你帶回來,但這個力道有一條法律畫死的紅線。「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這八個字,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簡短卻最有分量的但書之一。意思是:可以追、可以壓制、可以上銬,但不能用超過「讓你停下來」所需要的力量。你掙扎,他可以壓住你的手臂。你動手打人,他可以用更強的制伏手段。但你已經被制伏了還繼續打你,那就越線了。這條同時保護兩種人:被逮捕的人不會被過度使用暴力,執法人員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強制力不會被反告傷害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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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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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