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9-1 條
- 1.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2.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 3.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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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為 108 年增訂,規範戒具使用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解除,並避免公然暴露戒具。
Q · 被警察上手銬是天經地義的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時可以使用戒具,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實務判斷標準是被拘提者是否具有逃脫或暴力傾向:完全配合到案的白領犯罪嫌疑人原則上不應上銬,重刑犯或抗拒中嫌疑人則可使用。第二項並要求認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解除,且應避免公然暴露戒具。違反者可作為事後主張程序違法、國家賠償或量刑有利之基礎。
白話解讀
手銬的金屬碰到皮膚那一刻,一個人的尊嚴就處在最脆弱的狀態。第89條之1是108年才新增的條文,它做了一件以前法律沒有明說的事:替戒具的使用畫出明確的紅線。第一項說可以用戒具,但加了「但書」: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翻成白話就是,手銬不是懲罰工具,是防止逃脫和保護安全的手段。如果被拘提者明顯沒有逃跑或暴力傾向,上銬就不是「必要」的。第二項更直接:不能讓被銬的人公然曝露戒具。新聞裡經常看到的嫌疑人雙手被銬、面對攝影機走過鎮暴警察人牆的畫面,在這條通過之後,執法機關如果刻意安排這種場景,是違法的。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和司法院訂定具體實施辦法,代表這條不只是宣示,有配套法規在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為被告人權保障規範,於民國 108 年增訂,建立執行拘提、逮捕、解送過程中戒具使用的三層規範架構: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程度)、即時解除義務(無繼續使用必要時應即解除)、公然暴露遮蔽義務(避免媒體公開拍攝戒具),並授權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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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之 1 是什麼?▾
108 年增訂的戒具使用規範,建立比例原則、即時解除、避免公開暴露三項保障。
Q2被警察上手銬是合法的嗎?▾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完全配合且無逃脫或暴力風險時上銬,可能違反第 89 條之 1。
Q3警察上銬後三小時不解開違法嗎?▾
進入派出所或偵查機關後已無逃脫風險,繼續銬著很可能違反第二項即時解除義務。
Q4被上銬可以拒絕嗎?▾
不建議肢體抗拒以免觸犯刑法 135 條妨害公務,但可口頭表達異議並記錄當時情況。
Q5媒體拍到我被上銬的畫面可以告嗎?▾
若執法人員未做遮蔽措施,可依第 89 條之 1 第二項主張國家賠償,並依民法 195 條主張名譽損害。
Q6戒具使用比例原則怎麼判斷?▾
看三件事:逃脫風險、暴力傾向、案件性質。三者皆無時上銬即可能逾必要程度。
Q7戒具使用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向法院陳報程序違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作為量刑有利考量因素。
Q8第 89 條之 1 跟第 90 條強制力差在哪?▾
89-1 規範戒具使用(手銬、腳鐐),90 條規範對抗拒者使用強制力(壓制、推拉),兩者目的、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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