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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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hak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三項-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ringleader1981
2 years ago
第1項但書 將憲法<比例原則>落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