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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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greasequeen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又稱為臺灣米蘭達條款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行「拘提或逮捕」(pick up),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II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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