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9 條
- 1.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 2.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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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原因及第 95 條第一項所列權利,並以書面通知其指定親友,違反程序取得的自白可能被排除。
Q · 被逮捕的時候,警察一定要告訴你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第一項,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執法人員必須當場口頭告知被告兩件事:第一是被拘提或逮捕的原因,第二是第 95 條第一項所列的權利(保持沉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知悉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第二項另要求以書面將拘提原因通知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注意被告身體及名譽。任一程序未踐行,後續取得之陳述可能被法院排除。
白話解讀
被逮捕的前三十秒決定了接下來整件事的走向。第89條要求執法人員在拘提或逮捕的「當場」做兩件事。第一,口頭告知你為什麼被抓,以及你的權利(第95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你可以保持沉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二,以書面通知你本人和你指定的親友。注意:不是通知「你的家人」,而是你「指定」的親友。你有權選擇通知誰。這條還有一句經常被忽略的話:「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這代表執法人員在逮捕你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不造成不必要的身體傷害,也不能刻意讓你在公眾面前丟臉。新聞裡那種讓嫌疑人面對鏡頭、亮出手銬的畫面,在法律上其實踩在這條的邊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為執行拘提或逮捕時的告知義務條款,要求執法人員在當場口頭告知被告拘捕原因及第 95 條第一項所列權利,並以書面通知被告及其指定親友,同時注意被告身體與名譽,是台灣刑事程序保障被告知情權、辯護權及人身尊嚴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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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逮捕時警察沒告知權利怎麼辦?▾
可主張未告知後取得之陳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依證據排除法則排除。
Q2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和米蘭達警告差在哪?▾
功能類似,都要當場告知權利,但台灣版搭配第 95 條範圍更廣,且未告知效力可能更強。
Q3通知家屬是警察自動打電話嗎?▾
不是。第 89 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被告指定之親友,選擇權在被告手上。
Q4書面通知什麼時候要送達?▾
法條未明確時限但應即時,延遲送達本身即為程序瑕疵。
Q5現行犯逮捕也適用第 89 條嗎?▾
適用。第 88 條的現行犯及第 88-1 條的緊急拘提均適用本條告知義務。
Q6拘提逮捕過程中身體被傷害可以怎麼辦?▾
可主張違反本條身體及名譽保護義務,並依國賠法或刑事追訴執法人員。
Q7外國人在台灣被逮捕也適用嗎?▾
適用。語言障礙時警察必須安排通譯才算完成告知。
Q8警察說『不回答對你更不利』合法嗎?▾
不合法。沉默權是第 95 條保障,不能將沉默作為不利推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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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 89 條 vs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對照 | [ "項目", "刑訴第 89 條(台灣)", "米蘭達警告(美國)" ] | [ [ "法源", "成文法(刑事訴訟法)", "判例法(Miranda v. Arizona, 1966)" ], [ "告知時點", "拘提或逮捕當場", "羈押訊問前" ], [ "告知內容", "原因 + 第 95 條四款權利", "沉默權 + 律師權 + 公設辯護人權" ], [ "額外要求", "書面通知指定親友 + 注意身體名譽", "無書面通知要求" ], [ "未告知後果", "陳述可能被排除(證據排除法則)", "自白絕對排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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