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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267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檢察官對具有立委身分之被告是否諭知交保,應審慎衡酌,避免為不當之處分

主旨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被告是否諭知交保,應審慎衡酌,避免為不當之處分。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檢察官對於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之被告得否逕行諭知交保,憲法第七十四條雖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然諭知交保是否妥適,不免引發外界爭議。

二 經諭知交保後,如該被告無法具保或拒絕具保,基於上開憲法規定,檢察官只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命令。其間易生抗爭衡突,並使法律及執法者之尊嚴受到傷害。

三 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具保時,應審酌案情、被告身分、經濟能力、可行性及能否達到確保被告到場之目的等因素,審慎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檢字第 267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對具有立委身分之被告是否諭知交保,應審慎衡酌,避免為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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