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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52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被告脫逃者雖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但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故追捕現行犯因而致該犯死傷者,除當時確有事前不能防止或事後不能救護之情形外,該追捕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為防止或救護,即不能不對該犯之死傷負相當罪責。

全文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被告脫逃者雖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但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故追捕現行犯因而致該犯死傷者,除當時確有事前不能防止或事後不能救護之情形外,該追捕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而不為防止或救護,即不能不對該犯之死傷負相當罪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公參字第 52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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