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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1.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2.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3. 3.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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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允許檢警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持拘票逕行拘提嫌疑人,事後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未簽即釋放。

Q · 警察沒拘票就把我抓走,這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警察可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持拘票逕行拘提:現行犯供述共犯嫌疑重大、執行中脫逃者、盤查逃逸且犯罪嫌疑重大(輕罪除外)、所犯重罪有逃亡之虞。執行後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即應釋放。第三項規定須告知本人及家屬可選任辯護人。

白話解讀

警察盤查一個人,對方突然拔腿狂奔。這一秒,警察必須做一個判斷:追上去直接抓,還是放他走、回去申請拘票再來?如果等拘票,人早就消失了。第88條之1就是為這種分秒必爭的場景設計的。它列出四種情況,允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直接拘提嫌疑人。但每一種都綁著「情況急迫」這四個字。不急迫就不能用。第二項是關鍵的煞車裝置:警察動手之後,必須立刻補拘票。如果檢察官看完認為不該拘提、拒絕簽拘票,那個人必須立刻被釋放。換句話說,警察可以先行動,但檢察官事後有否決權。第三項是108年修法加上去的人權保障:拘提的同時,必須告知本人和家屬可以請律師。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範「逕行拘提」程序,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四種具體急迫情形時,得不持拘票直接拘提嫌疑人。本條為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與一般拘提(第 77 條)之間的緊急偵查補位條款,並由第二項檢察官事後簽發拘票機制與第三項辯護人告知義務構成雙重煞車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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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沒拘票可以抓人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四種急迫情形之一,且事後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Q2逕行拘提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現行犯供述共犯嫌疑重大、執行中或在押中脫逃者、盤查逃逸且犯罪嫌疑重大(輕罪除外)、所犯為死刑無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

Q3被逕行拘提後沒拘票怎麼辦?

警察執行後必須向檢察官報請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即必須立即釋放。被拘提人或家屬可依提審法第 1 條聲請提審。

Q4逕行拘提跟現行犯逮捕差在哪?

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任何人都可為之、現場即時抓;逕行拘提(第 88 條之 1)只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可為之,且是犯罪後緊急追捕。

Q5警察沒告知律師權利怎麼辦?

依第 88 條之 1 第三項,執行時必須告知本人及家屬得選任辯護人。違反此告知義務時,後續偵查取得的自白可能依違法取證法則被法院排除。

Q6什麼叫「情況急迫」?

指若不立即拘提,將致證據滅失、嫌疑人逃亡或繼續犯罪等具體迫切性。實務上常見如盤查時逃逸、共犯供出藏匿地點、執行中脫逃等場景。

Q7盤查逃跑就會被逕行拘提嗎?

不一定。第三款除「逃逸」外還要求「犯罪嫌疑重大」,且輕罪(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或專科罰金)明確排除。單純緊張跑掉不構成。

Q8逕行拘提後幾小時要送法院?

依第 93 條,拘提後 24 小時內須訊問並決定是否聲請羈押或解送法院,第 93 條之 1 列舉七款情形時間不予計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逕行拘提(88-1)現行犯逮捕(88)一般拘提(77)通緝拘提(87)
執行主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任何人皆可依拘票,由司法警察執行依通緝書,任何人皆可
拘票需求不需事前持有,事後須補簽不需必須持有通緝書代替
適用時機犯罪後緊急偵查,四款情形犯罪現場或剛實施完畢傳喚不到或無資格被傳喚通緝後任何時點
事後審查機制檢察官簽發拘票否則釋放解送至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拘票已預先審查通緝書已預先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0 条(緊急逮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3(긴급체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82 條(先行拘留)
🇩🇪 德國StPO § 127 Abs. 2(vorläufige Festnahme bei Gefahr im Verzu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flagrant délit)+ articles 62-2 et suiv.(garde à vue)
🇺🇸 美國Fourth Amendment 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 United States v. Watson (1976), Payton v. New York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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