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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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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2.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3. 3.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允許檢警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持拘票逕行拘提嫌疑人,事後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未簽即釋放。

Q · 警察沒拘票就把我抓走,這合法嗎?

看是否符合四種急迫情形且事後補簽拘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警察可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持拘票逕行拘提:現行犯供述共犯嫌疑重大、執行中脫逃者、盤查逃逸且犯罪嫌疑重大(輕罪除外)、所犯重罪有逃亡之虞。執行後須立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即應釋放。第三項規定須告知本人及家屬可選任辯護人。

白話解讀

警察盤查一個人,對方突然拔腿狂奔。這一秒,警察必須做一個判斷:追上去直接抓,還是放他走、回去申請拘票再來?如果等拘票,人早就消失了。第88條之1就是為這種分秒必爭的場景設計的。它列出四種情況,允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直接拘提嫌疑人。但每一種都綁著「情況急迫」這四個字。不急迫就不能用。第二項是關鍵的煞車裝置:警察動手之後,必須立刻補拘票。如果檢察官看完認為不該拘提、拒絕簽拘票,那個人必須立刻被釋放。換句話說,警察可以先行動,但檢察官事後有否決權。第三項是108年修法加上去的人權保障:拘提的同時,必須告知本人和家屬可以請律師。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範「逕行拘提」程序,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遇四種具體急迫情形時,得不持拘票直接拘提嫌疑人。本條為現行犯逮捕(第 88 條)與一般拘提(第 77 條)之間的緊急偵查補位條款,並由第二項檢察官事後簽發拘票機制與第三項辯護人告知義務構成雙重煞車裝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沒有拘票就把我帶走,這合法嗎?

要看情況。第 88 條之 1 允許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用拘票直接拘提。但警察事後必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果檢察官認為不該拘提而拒絕簽發,你必須立刻被釋放。所以「沒有拘票」本身不一定違法,但「事後沒補到拘票卻繼續關你」就違法了。內行人提示:你被帶走後越早讓律師介入,檢察官在決定要不要簽拘票時就越慎重。

Q2被盤查的時候跑掉,警察可以追上來直接抓嗎?

第三款說可以,但有限制:你的犯罪嫌疑必須「重大」,而且不能是輕罪(最重本刑一年以下)。如果你只是因為緊張而跑、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或犯罪跡象,事後可以主張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內行人提示:被盤查時跑掉這件事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會被當作「有犯罪嫌疑」的間接證據。冷靜配合盤查通常是最低風險的選擇。

Q3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檢警在四種急迫情形下不持拘票直接拘提嫌疑人的程序,是令狀主義的緊急例外,1982 年增訂、2019 年加入辯護人告知義務。

Q4逕行拘提的四種情形具體是哪四種?

現行犯供述共犯嫌疑重大、執行中或在押中脫逃、盤查逃逸且嫌疑重大(輕罪除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虞。

Q5「情況急迫」要件怎麼判斷?

需具體事證證明若不立即拘提將致證據滅失、嫌疑人逃亡或繼續犯罪,非單純警察主觀認定。實務上常見如盤查時逃逸、共犯供出藏匿地、執行中脫逃。

Q6什麼叫「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司法警察執行逕行拘提後,因急迫不及事前報告者,必須在執行後立即向偵查主體檢察官報告並請其簽發拘票,作為事後合法性審查。

Q7被逕行拘提後該怎麼做?

保持冷靜不抗拒 → 要求警察說明依據哪一款 → 通知家屬與選任辯護人 → 確認檢察官是否簽發拘票 → 24 小時內未獲處理可聲請提審。

Q8怎麼確認檢察官有沒有簽拘票?

拘提後解送至檢察署或警局時,可請求律師調閱拘票影本,或要求警方出示檢察官簽發紀錄。檢察官拒簽必須立即釋放。

Q9警察沒告知律師權利該怎麼救濟?

後續偵查取得的自白可依違法取證法則(刑訴 158-4)主張排除,並可向檢察官投訴或對承辦警員聲請國家賠償。

Q10怎麼聲請提審?

依提審法第 1 條,被拘禁人或其親友、律師可向逮捕地或拘禁地地方法院聲請。法院應於 24 小時內審查拘禁合法性並命解交或釋放。

Q11逕行拘提 vs 現行犯逮捕差在哪?

現行犯逮捕(88)任何人都能做、犯罪現場即時為之;逕行拘提(88-1)只有檢警可做、犯罪後緊急追捕、限四款情形。一般民眾依 88-1 抓人會犯妨害自由罪。

Q12逕行拘提 vs 一般拘提差在哪?

一般拘提(77)需事前拘票,由法官或檢察官審查後簽發;逕行拘提(88-1)不需事前拘票但事後須補簽,且檢察官拒簽即釋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逕行拘提(88-1)現行犯逮捕(88)一般拘提(77)通緝拘提(87)
執行主體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任何人皆可依拘票,由司法警察執行依通緝書,任何人皆可
拘票需求不需事前持有,事後須補簽不需必須持有通緝書代替
適用時機犯罪後緊急偵查,四款情形犯罪現場或剛實施完畢傳喚不到或無資格被傳喚通緝後任何時點
事後審查機制檢察官簽發拘票否則釋放解送至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拘票已預先審查通緝書已預先審查

逕行拘提(88-1)

執行主體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拘票需求
不需事前持有,事後須補簽
適用時機
犯罪後緊急偵查,四款情形
事後審查機制
檢察官簽發拘票否則釋放

現行犯逮捕(88)

執行主體
任何人皆可
拘票需求
不需
適用時機
犯罪現場或剛實施完畢
事後審查機制
解送至司法警察或檢察官

一般拘提(77)

執行主體
依拘票,由司法警察執行
拘票需求
必須持有
適用時機
傳喚不到或無資格被傳喚
事後審查機制
拘票已預先審查

通緝拘提(87)

執行主體
依通緝書,任何人皆可
拘票需求
通緝書代替
適用時機
通緝後任何時點
事後審查機制
通緝書已預先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10 条(緊急逮捕)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3(긴급체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82 條(先行拘留)
德國StPO § 127 Abs. 2(vorläufige Festnahme bei Gefahr im Verzu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flagrant délit)+ articles 62-2 et suiv.(garde à vue)
美國Fourth Amendment 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 United States v. Watson (1976), Payton v. New York (198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2

(0710723 增訂)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立法理由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對於脫逃或顯有犯罪嫌疑而情節重大情形急迫者,如不能立即予以拘提,對於日後犯罪偵查,顯有重大困難,國家安全難以保障,並可能導致脫逃或犯罪嫌疑人危害社會行為之繼續擴大。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二、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犯罪情節輕微,尚無逕行拘提之必要,特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設但書之規定,以資限制。   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有簽發拘票之權,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執行本條第一項逕行拘提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以示慎重。   四、為期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效執行本條第一項所定之逕行拘提,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身體、住宅或其他處所,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準用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之一條之規定,俾資配合應用。

(1081217 修正)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規用語。   二、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後,該二條文中所定「拘提」一詞,已包含原條文之「逕行拘提」在內,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原條文規定逕行拘提時,應逕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無準用上開規定之必要,是為求條文簡潔起見,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三、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九六三三一號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本諸公約精神,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者,亦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惟原條文第四項易生由受拘提之犯罪嫌疑人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之誤解,爰修正第四項,以資明確,並遞移為第三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專科罰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0710723 增訂)

一、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對於脫逃或顯有犯罪嫌疑而情節重大情形急迫者,如不能立即予以拘提,對於日後犯罪偵查,顯有重大困難,國家安全難以保障,並可能導致脫逃或犯罪嫌疑人危害社會行為之繼續擴大。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增訂本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二、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犯罪情節輕微,尚無逕行拘提之必要,特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設但書之規定,以資限制。   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有簽發拘票之權,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由檢察官執行本條第一項逕行拘提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以示慎重。   四、為期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效執行本條第一項所定之逕行拘提,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身體、住宅或其他處所,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準用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之一條之規定,俾資配合應用。

(1081217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規用語。   二、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後,該二條文中所定「拘提」一詞,已包含原條文之「逕行拘提」在內,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原條文規定逕行拘提時,應逕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無準用上開規定之必要,是為求條文簡潔起見,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三、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九六三三一號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本諸公約精神,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者,亦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惟原條文第四項易生由受拘提之犯罪嫌疑人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之誤解,爰修正第四項,以資明確,並遞移為第三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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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