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4039 號
要旨
關於訂定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應注意事項,以及於職前及在職開辦少年事件有關專業課程等建請辦理事宜
主旨
建請於貴管法令中,訂定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應注意事項並加強所屬人員之在職訓練,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於 106 年 4 月 26 日召開「少年事件移送前少年拘票之核發與少年法庭先議權之運作」座談會,與會之學者專家及法務部代表均認為,少年法院先議權之內涵,應指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後,由少年法庭法官決定該事件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而言;少年觸法事件移送法院前,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3 條之 1、第 18 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4 條、第 5 條等規定意旨,檢察官及警方仍有介入之必要。就議題四部分,亦均認同甲說之見解,即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仍可依現制運作,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 88 條之 1(第 71 條之 1)等規定簽發少年拘票,同時配合落實權利告知事項、法扶基金會指派義務輔佐人、少事法「陪同在場」之修法建議等措施,以適切維護少年之程序權益(詳附件 1 會議紀錄、2 議程及討論議題內容)。
二、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4 項、兒童權利公約第37 條(b)、(c)、(d) 款、第 40 條第 2 項(b) 款、少事法第 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第 69 條等規定意旨,建請貴部(署)於相關法令(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等)中,訂定少年觸法事件移送法院前應注意之事項,例如檢警訊(詢)問時,除應依少事法、刑訴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應踐行包括通知少年之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在場、不得強迫少年作證或認罪、必要時應使用通譯、尊重少年隱私及人格尊嚴、應儘可能避免拘束少年之身體自由等之程序,以維少年權益。
三、為提升貴部所屬人員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知能,強化對少年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併建請於相關職前及在職研習開辦少年事件有關專業課程,如有需要,本院亦可提供建議講座名單供參。
正本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