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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檢決字第 30148 號
要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偵訊時除有具體緊急情事外,請儘量於一星期前以傳票喚被告並書面通知辯護人,以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權益
主旨
請轉知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偵訊時除有具體緊急情事外,請儘量於一星期前以傳票喚被告並書面通知辯護人,以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權益,請查照。
說明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84) 律聯字第八四一七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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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偵訊時除有具體緊急情事外,請儘量於一星期前以傳票喚被告並書面通知辯護人,以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權益
請轉知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偵訊時除有具體緊急情事外,請儘量於一星期前以傳票喚被告並書面通知辯護人,以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權益,請查照。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84) 律聯字第八四一七三號函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