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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8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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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2.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包含犯罪實施中、即時發覺、被追呼、或身上有犯罪痕跡四種情形。

Q · 看到有人當場犯罪,一般人可以自己抓嗎?

可以,但僅限即時發覺的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可逕行逮捕。但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被追呼為犯罪人、或身體衣服有犯罪痕跡且顯可疑。逮捕後須即時送交檢警,不可自行拘禁。隔日才抓人或未具現行犯外觀就動手,會反過來構成妨害自由。

白話解讀

超商監視器拍到一個人正在偷東西,店員衝出去把他壓制在地。這個店員犯法了嗎?不但沒犯法,法律還明確授權他這麼做。第88條是刑事訴訟法裡最特殊的條文之一:它把逮捕權交給了「任何人」,不限警察、不限身分、不需要令狀。條件只有一個:對方是現行犯。什麼是現行犯?兩種情形。第一,犯罪正在發生,或剛發生馬上被發現。第二,「準現行犯」:被人追喊「就是他」,或身上帶著兇器贓物、衣服上有血跡等明顯犯罪痕跡。這是法律給你的一張即時通行證,讓你在犯罪現場不需要等警察就能行動。但通行證的有效期極短:「即時」消失,它就消失。你不能隔天才去抓人,那不叫逮捕現行犯,那叫妨害自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為現行犯逮捕條款,授權任何人於犯罪實施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或行為人具備被追呼、持有兇器贓物、衣服身體露有犯罪痕跡等準現行犯外觀時,得不待令狀逕行逮捕,是台灣刑事訴訟程序中少數允許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超商看到有人偷東西可以自己抓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授權「不問何人」都能逮捕現行犯。但有兩個前提:一,你確實「即時」目擊犯罪行為;二,你使用的力道合理。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阻止對方離開並報警,而不是自己動手壓制。內行人提示:很多超商店員訓練手冊會教「記住特徵、不要追出店外」,這是怕受傷,不是法律不允許。

Q2把現行犯抓住後可以打他嗎?

絕對不行。逮捕權只包含「合理必要的強制力」來阻止對方逃跑,不包含任何懲罰性的暴力。你打了他,就算他確實是現行犯,你也會吃上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內行人提示:逮捕過程中對方受傷,日後法庭上對方律師一定會主張你「防衛過當」。從你動手的那一秒起,手機錄影就是你最重要的保險。

Q3現行犯逮捕跟正當防衛有什麼差別?

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是在你或他人正在被侵害時的自我保護,目的是「排除侵害」。現行犯逮捕是在犯罪發生時的拘束行為,目的是「確保移送司法」。兩者可以同時成立。但如果犯罪已經停止(對方放下刀了),正當防衛就結束了,而現行犯逮捕仍然有效。內行人提示:法庭上主張現行犯逮捕比主張正當防衛更容易成立,因為不需要證明「侵害正在發生」這個嚴格要件。

Q4現行犯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見刑訴 §88 第 2 項。

Q5什麼算是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持有兇器贓物、身體衣服露有犯罪痕跡且顯可疑,這三種以現行犯論。

Q6現行犯逮捕的法律授權對象是誰?

「不問何人」均可,包含一般民眾、保全、店員、警察。

Q7看到有人偷東西要怎麼合法逮捕?

確認即時發覺 → 手機錄影 → 合理力道阻止離開 → 立刻報警 → 交給警察。

Q8逮捕現行犯時可以用多大力道?

限於阻止逃跑必要的最小強制力,逾越部分會成立傷害罪。

Q9抓到現行犯後要怎麼處理?

依 §92 即時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可自行拘禁或私審。

Q10誤抓他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可能成立刑法 §302 私行拘禁罪、傷害罪,並負民事侵權與國賠責任。

Q11現行犯逮捕 vs 正當防衛差在哪?

前者目的在移送司法,後者在排除侵害;兩者可同時成立,但侵害結束後僅逮捕權續存。

Q12刑訴 §88 vs §88-1 差在哪?

§88 是任何人對現行犯逮捕,§88-1 限檢警對非現行犯但情況急迫者逕行拘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subjectrequirementforceduty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任何人即時發覺 + 現行犯/準現行犯外觀合理必要強制力即時移送 §92
刑訴 §88-1 逕行拘提檢警情況急迫 + 法定原因依拘提程序事後陳報法院
刑法 §23 正當防衛任何人現在不法侵害進行中排除侵害之必要侵害結束即停止

subject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
任何人
刑訴 §88-1 逕行拘提
檢警
刑法 §23 正當防衛
任何人

requirement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
即時發覺 + 現行犯/準現行犯外觀
刑訴 §88-1 逕行拘提
情況急迫 + 法定原因
刑法 §23 正當防衛
現在不法侵害進行中

force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
合理必要強制力
刑訴 §88-1 逕行拘提
依拘提程序
刑法 §23 正當防衛
排除侵害之必要

duty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
即時移送 §92
刑訴 §88-1 逕行拘提
事後陳報法院
刑法 §23 正當防衛
侵害結束即停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13 条(現行犯人の逮捕)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12조(현행범인의 체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公民扭送)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127(Vorläufige Festnahme auf frischer Ta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Arrestation en flagrant délit)
美國Common law citizen's arrest(各州不同,多數允許 felony in presence 或現行重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住址、職業。   二、應命作證之案件。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當理由不到者,除得命賠償因不到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0560113 全文修正)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現行犯名詞
  • 逮捕名詞
  • 持有名詞
  • 兇器名詞
  • 贓物名詞
(0170728 制定)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住址、職業。   二、應命作證之案件。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如無正當理由不到者,除得命賠償因不到所需之費用外,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拘提。   五、發票之公署。   發傳票之公務員,應於傳票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0560113 全文修正)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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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