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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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包含犯罪實施中、即時發覺、被追呼、或身上有犯罪痕跡四種情形。
Q · 看到有人當場犯罪,一般人可以自己抓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可逕行逮捕。但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被追呼為犯罪人、或身體衣服有犯罪痕跡且顯可疑。逮捕後須即時送交檢警,不可自行拘禁。隔日才抓人或未具現行犯外觀就動手,會反過來構成妨害自由。
白話解讀
超商監視器拍到一個人正在偷東西,店員衝出去把他壓制在地。這個店員犯法了嗎?不但沒犯法,法律還明確授權他這麼做。第88條是刑事訴訟法裡最特殊的條文之一:它把逮捕權交給了「任何人」,不限警察、不限身分、不需要令狀。條件只有一個:對方是現行犯。什麼是現行犯?兩種情形。第一,犯罪正在發生,或剛發生馬上被發現。第二,「準現行犯」:被人追喊「就是他」,或身上帶著兇器贓物、衣服上有血跡等明顯犯罪痕跡。這是法律給你的一張即時通行證,讓你在犯罪現場不需要等警察就能行動。但通行證的有效期極短:「即時」消失,它就消失。你不能隔天才去抓人,那不叫逮捕現行犯,那叫妨害自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為現行犯逮捕條款,授權任何人於犯罪實施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或行為人具備被追呼、持有兇器贓物、衣服身體露有犯罪痕跡等準現行犯外觀時,得不待令狀逕行逮捕,是台灣刑事訴訟程序中少數允許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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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人可以逮捕現行犯嗎?▾
可以,刑訴 §88 授權任何人逕行逮捕現行犯。
Q2現行犯的定義是什麼?▾
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Q3什麼是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或身上有兇器贓物、衣服露有犯罪痕跡且顯可疑者。
Q4抓到現行犯後要怎麼處理?▾
依 §92 即時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自行拘禁。
Q5誤抓他人會有什麼責任?▾
可能構成刑法 §302 妨害自由,並負民事侵權賠償。
Q6現行犯逮捕跟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在排除侵害,現行犯逮捕在確保移送,可並存。
Q7逮捕時可以用多大的力道?▾
合理必要的強制力,超出即構成傷害罪。
Q8隔天才認出犯人可以抓嗎?▾
不可以,必須符合即時發覺要件,否則改為報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ubject | requirement | force | duty |
|---|---|---|---|---|
| 刑訴 §88 現行犯逮捕 | 任何人 | 即時發覺 + 現行犯/準現行犯外觀 | 合理必要強制力 | 即時移送 §92 |
| 刑訴 §88-1 逕行拘提 | 檢警 | 情況急迫 + 法定原因 | 依拘提程序 | 事後陳報法院 |
| 刑法 §23 正當防衛 | 任何人 | 現在不法侵害進行中 | 排除侵害之必要 | 侵害結束即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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