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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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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2.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包含犯罪實施中、即時發覺、被追呼、或身上有犯罪痕跡四種情形。

Q · 看到有人當場犯罪,一般人可以自己抓嗎?

可以,但僅限即時發覺的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可逕行逮捕。但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被追呼為犯罪人、或身體衣服有犯罪痕跡且顯可疑。逮捕後須即時送交檢警,不可自行拘禁。隔日才抓人或未具現行犯外觀就動手,會反過來構成妨害自由。

深度解讀

超商監視器拍到一個人正在偷東西,店員衝出去把他壓制在地。這個店員犯法了嗎?不但沒犯法,法律還明確授權他這麼做。第88條是刑事訴訟法裡最特殊的條文之一:它把逮捕權交給了「任何人」,不限警察、不限身分、不需要令狀。條件只有一個:對方是現行犯。什麼是現行犯?兩種情形。第一,犯罪正在發生,或剛發生馬上被發現。第二,「準現行犯」:被人追喊「就是他」,或身上帶著兇器贓物、衣服上有血跡等明顯犯罪痕跡。這是法律給你的一張即時通行證,讓你在犯罪現場不需要等警察就能行動。但通行證的有效期極短:「即時」消失,它就消失。你不能隔天才去抓人,那不叫逮捕現行犯,那叫妨害自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現行犯名詞
  • 逮捕名詞
  • 持有名詞
  • 兇器名詞
  • 贓物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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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