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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7通緝(四)-效力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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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通緝後檢警可拘提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送交檢警,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

Q · 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不是。利害關係人也可合法逮捕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二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拘提或逕行逮捕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或請求檢警逮捕。利害關係人包括被害人、其家屬、債權人等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但第三項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第四項則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撤銷尚未公告前的逮捕仍屬合法。

白話解讀

通緝令發出之後,不是只有警察能動手。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它把逮捕通緝犯的權力同時交給了「利害關係人」。誰是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甚至被通緝者積欠債務的債權人,都可能符合。你可以自己把通緝犯逮捕送交檢警,也可以要求警方出手。換句話說,通緝令不只是國家機器在運作,它同時啟動了一個半民間的追捕網絡。但這張網不是永久的。第三項明確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沒有必要了,必須撤銷。被撤銷通緝但沒被公告的人,可能還會被不知情的員警當場拘提,這就是為什麼撤銷也要比照第86條公告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通緝原因消滅時即時撤銷,撤銷準用第 86 條公告方法,是刑事追緝制度結合國家機器與半民間追捕網絡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般人在路上認出通緝犯可以抓嗎?

要看你是不是「利害關係人」。如果你是該案的被害人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依第 87 條第二項你可以逕行逮捕。但如果你只是路人,沒有利害關係,法律沒有授權你逮捕通緝犯,你只能報警。硬要動手的話,對方如果不是通緝犯或通緝已撤銷,你可能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訴。內行人提示:就算你是利害關係人,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報警並跟到警察來,自己動手的法律風險遠比你想的高。

Q2通緝會自動過期嗎?

通緝令本身沒有自動過期機制,但第三項規定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實務上最常見的「原因消滅」是:被告自行到案、追訴權時效屆滿、或案件因其他原因終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知道某人已自首但還掛在通緝名單上,這很可能是撤銷程序的時間差。被通緝者可以請律師持到案證明向發布通緝的法院催辦撤銷。

Q3刑事訴訟法 87 條是什麼?

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警與利害關係人,是台灣通緝執行的核心條文。

Q4什麼叫利害關係人?

與通緝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例如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被通緝人的債權人,享有第二項逕行逮捕權。

Q5通緝撤銷是什麼意思?

通緝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由原發布機關依職權終止通緝效力,撤銷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

Q6逕行逮捕和拘提差在哪?

逕行逮捕無需拘票於符合要件時即時執行,拘提則需依拘票執行,兩者程序與依據不同。

Q7怎麼合法逮捕通緝犯?

先確認對方身分→確認自己是利害關係人→全程錄影→使用必要強制力逕行逮捕→立即送交檢警,不可私自拘留。

Q8通緝撤銷怎麼申請?

由原通緝機關(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撤銷,被通緝者可請律師持到案證明向原機關催辦並聲請撤銷。

Q9利害關係人逮捕後該怎麼做?

立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不可自行訊問、拘留或對對方施加額外強制力,否則可能構成妨害自由。

Q10被誤抓(通緝已撤銷)怎麼自保?

當場要求出示通緝書、確認通緝狀態,被誤抓可主張國家賠償或請律師聲請刑事補償法救濟。

Q11利害關係人 vs 一般人逮捕通緝犯差在哪?

利害關係人依本條第二項合法逮捕,一般人無逮捕權僅能報警,硬抓可能構成妨害自由。

Q12通緝逮捕 vs 現行犯逮捕差在哪?

通緝逮捕依本條第二項對通緝犯由利害關係人執行,現行犯逮捕依第 88 條任何人均得執行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execution_rightlimitationsnotes
檢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依拘票執行或現場急迫判斷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判斷執行第一線,多數實務逮捕由其執行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必須與案件有實質利害關係刑訴 87 條第二項特別授權,私人例外執行公權力
一般民眾原則無逮捕權僅得報警提供線索硬要動手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execution_right

檢察官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司法警察官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利害關係人
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
一般民眾
原則無逮捕權

limitations

檢察官
依拘票執行或現場急迫判斷
司法警察官
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判斷
利害關係人
必須與案件有實質利害關係
一般民眾
僅得報警提供線索

notes

檢察官
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司法警察官
執行第一線,多數實務逮捕由其執行
利害關係人
刑訴 87 條第二項特別授權,私人例外執行公權力
一般民眾
硬要動手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00 条(逮捕状による逮捕)+ 第 213 条(現行犯逮捕は何人でも可能)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2(영장에 의한 체포)+ 제212조(현행범 누구든지 체포 가능)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公民對在逃通緝犯有權扭送公安機關)
德國StPO § 131(Ausschreibung zur Festnahme)+ § 127 Abs. 1(jedermann zur vorläufigen Festnahme bei Flagrant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122-124(mandat d'arrêt)+ article 73(toute personne peut arrêter en cas de flagrant déli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Arrest Warrant)+ Citizen's arrest(依各州法律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發傳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

(0231129 制定)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0170728 制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發傳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

(0231129 制定)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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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