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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87 條(通緝(四)-效力及撤銷)

  1. 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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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通緝後檢警可拘提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送交檢警,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

Q · 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二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拘提或逕行逮捕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或請求檢警逮捕。利害關係人包括被害人、其家屬、債權人等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但第三項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第四項則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撤銷尚未公告前的逮捕仍屬合法。

白話解讀

通緝令發出之後,不是只有警察能動手。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它把逮捕通緝犯的權力同時交給了「利害關係人」。誰是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甚至被通緝者積欠債務的債權人,都可能符合。你可以自己把通緝犯逮捕送交檢警,也可以要求警方出手。換句話說,通緝令不只是國家機器在運作,它同時啟動了一個半民間的追捕網絡。但這張網不是永久的。第三項明確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沒有必要了,必須撤銷。被撤銷通緝但沒被公告的人,可能還會被不知情的員警當場拘提,這就是為什麼撤銷也要比照第86條公告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通緝原因消滅時即時撤銷,撤銷準用第 86 條公告方法,是刑事追緝制度結合國家機器與半民間追捕網絡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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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不是。檢警之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但一般民眾沒這個權限。

Q2什麼叫利害關係人?

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例如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債權人。

Q3通緝多久會失效?

通緝沒有自動過期,但追訴權時效屆滿後通緝自動失去意義。

Q4通緝撤銷後還會被抓嗎?

撤銷尚未公告前,依未撤銷狀態執行的逮捕仍合法。

Q5怎麼逮捕通緝犯?

確認身分→確認自己是利害關係人→蒐證→逕行逮捕→立即送交檢警。

Q6通緝是怎麼發布的?

檢察官或法院製作通緝書,依刑訴 86 條方法通知或公告。

Q7利害關係人逮捕後該怎麼做?

立即送交檢警,不得自行訊問或拘留。

Q8通緝撤銷怎麼申請?

由原通緝機關(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撤銷,當事人可委託律師催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execution_rightlimitationsnotes
檢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依拘票執行或現場急迫判斷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判斷執行第一線,多數實務逮捕由其執行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必須與案件有實質利害關係刑訴 87 條第二項特別授權,私人例外執行公權力
一般民眾原則無逮捕權僅得報警提供線索硬要動手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00 条(逮捕状による逮捕)+ 第 213 条(現行犯逮捕は何人でも可能)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00조의2(영장에 의한 체포)+ 제212조(현행범 누구든지 체포 가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公民對在逃通緝犯有權扭送公安機關)
🇩🇪 德國StPO § 131(Ausschreibung zur Festnahme)+ § 127 Abs. 1(jedermann zur vorläufigen Festnahme bei Flagrant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122-124(mandat d'arrêt)+ article 73(toute personne peut arrêter en cas de flagrant déli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Arrest Warrant)+ Citizen's arrest(依各州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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