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通緝後檢警可拘提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送交檢警,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
Q · 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不是。利害關係人也可合法逮捕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二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拘提或逕行逮捕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或請求檢警逮捕。利害關係人包括被害人、其家屬、債權人等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但第三項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第四項則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撤銷尚未公告前的逮捕仍屬合法。
通緝令發出之後,不是只有警察能動手。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它把逮捕通緝犯的權力同時交給了「利害關係人」。誰是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甚至被通緝者積欠債務的債權人,都可能符合。你可以自己把通緝犯逮捕送交檢警,也可以要求警方出手。換句話說,通緝令不只是國家機器在運作,它同時啟動了一個半民間的追捕網絡。但這張網不是永久的。第三項明確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沒有必要了,必須撤銷。被撤銷通緝但沒被公告的人,可能還會被不知情的員警當場拘提,這就是為什麼撤銷也要比照第86條公告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通緝原因消滅時即時撤銷,撤銷準用第 86 條公告方法,是刑事追緝制度結合國家機器與半民間追捕網絡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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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是不是「利害關係人」。如果你是該案的被害人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依第 87 條第二項你可以逕行逮捕。但如果你只是路人,沒有利害關係,法律沒有授權你逮捕通緝犯,你只能報警。硬要動手的話,對方如果不是通緝犯或通緝已撤銷,你可能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訴。內行人提示:就算你是利害關係人,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報警並跟到警察來,自己動手的法律風險遠比你想的高。
通緝令本身沒有自動過期機制,但第三項規定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實務上最常見的「原因消滅」是:被告自行到案、追訴權時效屆滿、或案件因其他原因終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知道某人已自首但還掛在通緝名單上,這很可能是撤銷程序的時間差。被通緝者可以請律師持到案證明向發布通緝的法院催辦撤銷。
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警與利害關係人,是台灣通緝執行的核心條文。
與通緝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例如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被通緝人的債權人,享有第二項逕行逮捕權。
通緝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由原發布機關依職權終止通緝效力,撤銷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
逕行逮捕無需拘票於符合要件時即時執行,拘提則需依拘票執行,兩者程序與依據不同。
先確認對方身分→確認自己是利害關係人→全程錄影→使用必要強制力逕行逮捕→立即送交檢警,不可私自拘留。
由原通緝機關(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撤銷,被通緝者可請律師持到案證明向原機關催辦並聲請撤銷。
立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不可自行訊問、拘留或對對方施加額外強制力,否則可能構成妨害自由。
當場要求出示通緝書、確認通緝狀態,被誤抓可主張國家賠償或請律師聲請刑事補償法救濟。
利害關係人依本條第二項合法逮捕,一般人無逮捕權僅能報警,硬抓可能構成妨害自由。
通緝逮捕依本條第二項對通緝犯由利害關係人執行,現行犯逮捕依第 88 條任何人均得執行範圍更廣。
| subject | execution_right | limitations | notes |
|---|---|---|---|
| 檢察官 |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 依拘票執行或現場急迫判斷 | 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
| 司法警察官 |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 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判斷 | 執行第一線,多數實務逮捕由其執行 |
| 利害關係人 | 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 | 必須與案件有實質利害關係 | 刑訴 87 條第二項特別授權,私人例外執行公權力 |
| 一般民眾 | 原則無逮捕權 | 僅得報警提供線索 | 硬要動手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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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發傳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發傳票之權,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推事。
通緝經通知或布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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