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7 條(通緝(四)-效力及撤銷)
- 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 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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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定通緝後檢警可拘提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送交檢警,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
Q · 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二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可拘提或逕行逮捕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或請求檢警逮捕。利害關係人包括被害人、其家屬、債權人等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但第三項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無必要時應即撤銷,第四項則準用第 86 條之公告方法。撤銷尚未公告前的逮捕仍屬合法。
白話解讀
通緝令發出之後,不是只有警察能動手。這條法律做了一件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它把逮捕通緝犯的權力同時交給了「利害關係人」。誰是利害關係人?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甚至被通緝者積欠債務的債權人,都可能符合。你可以自己把通緝犯逮捕送交檢警,也可以要求警方出手。換句話說,通緝令不只是國家機器在運作,它同時啟動了一個半民間的追捕網絡。但這張網不是永久的。第三項明確規定:通緝原因消滅或沒有必要了,必須撤銷。被撤銷通緝但沒被公告的人,可能還會被不知情的員警當場拘提,這就是為什麼撤銷也要比照第86條公告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規範通緝令的執行效力與撤銷程序,將逮捕權同時賦予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利害關係人」,並要求通緝原因消滅時即時撤銷,撤銷準用第 86 條公告方法,是刑事追緝制度結合國家機器與半民間追捕網絡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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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緝犯只有警察能抓嗎?▾
不是。檢警之外,利害關係人也可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但一般民眾沒這個權限。
Q2什麼叫利害關係人?▾
與案件有實質利害的人,例如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債權人。
Q3通緝多久會失效?▾
通緝沒有自動過期,但追訴權時效屆滿後通緝自動失去意義。
Q4通緝撤銷後還會被抓嗎?▾
撤銷尚未公告前,依未撤銷狀態執行的逮捕仍合法。
Q5怎麼逮捕通緝犯?▾
確認身分→確認自己是利害關係人→蒐證→逕行逮捕→立即送交檢警。
Q6通緝是怎麼發布的?▾
檢察官或法院製作通緝書,依刑訴 86 條方法通知或公告。
Q7利害關係人逮捕後該怎麼做?▾
立即送交檢警,不得自行訊問或拘留。
Q8通緝撤銷怎麼申請?▾
由原通緝機關(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撤銷,當事人可委託律師催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execution_right | limitations | notes |
|---|---|---|---|
| 檢察官 |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 依拘票執行或現場急迫判斷 | 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 |
| 司法警察官 | 得拘提或逕行逮捕 | 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判斷 | 執行第一線,多數實務逮捕由其執行 |
| 利害關係人 | 得逕行逮捕並送交檢警 | 必須與案件有實質利害關係 | 刑訴 87 條第二項特別授權,私人例外執行公權力 |
| 一般民眾 | 原則無逮捕權 | 僅得報警提供線索 | 硬要動手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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