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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87 條(通緝(四)-效力及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3.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4.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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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例如被害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III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IV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coffeeya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通緝犯逮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利害關係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