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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台函刑(二)字第 639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6 年 1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35 頁

要旨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全文內容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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