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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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