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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63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全文內容

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院核對原卷是否相符,再行決定准否撤銷通緝,是以警察機關所出之罰金收據,僅證明有代收罰金之事實,似不能據以視為撤銷通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函刑(二)字第 63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司法警察機關代收違反票據法通緝犯之罰金,仍應解交法院,由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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