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公告方式:原則送達附近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Q · 警察可以把通緝犯的照片放到網路或社群上嗎?
可以,依刑訴 86 條「以其他方法公告」涵蓋網路
依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書原則上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內部流通,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其他方法」在數位時代解釋為包含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系統等任何能達到協尋目的之傳播管道。但是否公告由檢察官或法院裁量,不是每件通緝都會對外曝光。
通緝書發出來之後,如果只是鎖在檔案櫃裡,通緝就是一張廢紙。這條規定了通緝的「散播機制」:把通緝書送給附近和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還可以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其他方法」四個字在今天的意義比立法時大得多:網路公告、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的通緝專區、甚至社群媒體上的協尋貼文,都是這四個字涵蓋的射程範圍。法條寫的是「遇有必要時」才公告,換句話說,不是每個通緝都會上報紙或上網。輕微案件的通緝可能只在司法系統內部流通,你在Google上搜不到不代表你沒被通緝。而重大案件的通緝可能全媒體曝光,你的照片和個資瞬間成為公共資訊。這中間的裁量空間,掌握在檢察官和法院手上。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書之送達對象與公告方式,建立通緝資訊散播之法源依據。原則為內部流通(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例外為對外公告(登報或以其他方法),授權範圍及於現代數位傳播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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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是在通緝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刑訴 86 條「以其他方法公告」涵蓋社群媒體。但公告內容應限於通緝書記載的事項,不能加油添醋。如果員警在貼文中附加個人評論或與案情無關的個資,就可能超出授權範圍。實務上很多重大通緝案件的破案線索,最後是來自社群媒體上民眾的留言,社群公告的實際效果遠超過傳統登報。
通緝撤銷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4 項,撤銷的通知和公告應準用第 86 條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當初用什麼管道公告,撤銷時也要用相同管道撤回。如果警政署網站或新聞媒體上的資料沒有及時移除,你可以書面要求主管機關撤除。如果造成實際損害(例如影響求職、社交),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Google 搜尋結果的快取和新聞資料庫不在公告機關的控制範圍內,需另外向 Google 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授權通緝書送達各機關內部流通並得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對外公告。
凡能達協尋目的之傳播管道皆涵蓋: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口岸系統、跨機關通報等。
我國法律用語為「通緝書」(依刑訴 85 條),通緝令是大陸用語,二者意義相同但法源不同。
包含警察機關、調查局、憲兵隊、海巡署、移民署等具司法警察身分之機關,由檢察官指揮。
檢察官或法院依刑訴 84 條認定原因 → 依 85 條製作通緝書 → 依 86 條送達各機關並評估對外公告必要性。
撥 110 報案或聯絡任一檢察署、警察分局皆可,不限原承辦單位,可匿名提供線索。
依刑訴 87 條準用 86 條,當初公告管道應同步撤回;網路快取另向 Google 等平台申請移除。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請求,金額視名譽、就業、社交損害程度而定,無固定上限,需具體舉證。
拘提依刑訴 75-83 條對在場或可特定地點之被告,通緝依 84-87 條對逃亡或藏匿之被告。
通緝為國內刑訴 86 條程序,紅色通報為國際刑警組織規約程序,法源與適用範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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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緝公告管道效力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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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訊問後,雖無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於必要時得命具保或責付之。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署,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布告之。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被告於訊問後,雖無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於必要時得命具保或責付之。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署,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布告之。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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