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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86 條(通緝(三)-方法)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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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公告方式:原則送達附近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Q · 警察可以把通緝犯的照片放到網路或社群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書原則上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內部流通,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其他方法」在數位時代解釋為包含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系統等任何能達到協尋目的之傳播管道。但是否公告由檢察官或法院裁量,不是每件通緝都會對外曝光。

白話解讀

通緝書發出來之後,如果只是鎖在檔案櫃裡,通緝就是一張廢紙。這條規定了通緝的「散播機制」:把通緝書送給附近和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還可以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其他方法」四個字在今天的意義比立法時大得多:網路公告、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的通緝專區、甚至社群媒體上的協尋貼文,都是這四個字涵蓋的射程範圍。法條寫的是「遇有必要時」才公告,換句話說,不是每個通緝都會上報紙或上網。輕微案件的通緝可能只在司法系統內部流通,你在Google上搜不到不代表你沒被通緝。而重大案件的通緝可能全媒體曝光,你的照片和個資瞬間成為公共資訊。這中間的裁量空間,掌握在檢察官和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書之送達對象與公告方式,建立通緝資訊散播之法源依據。原則為內部流通(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例外為對外公告(登報或以其他方法),授權範圍及於現代數位傳播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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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把通緝犯的照片發到臉書上嗎?

可以,只要是在通緝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刑訴 86 條「以其他方法公告」涵蓋社群媒體。但公告內容應限於通緝書記載的事項,不能加油添醋。如果員警在貼文中附加個人評論或與案情無關的個資,就可能超出授權範圍。實務上很多重大通緝案件的破案線索,最後是來自社群媒體上民眾的留言,社群公告的實際效果遠超過傳統登報。

Q2通緝撤銷了,但我的資料還掛在網路上怎麼辦?

通緝撤銷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4 項,撤銷的通知和公告應準用第 86 條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當初用什麼管道公告,撤銷時也要用相同管道撤回。如果警政署網站或新聞媒體上的資料沒有及時移除,你可以書面要求主管機關撤除。如果造成實際損害(例如影響求職、社交),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Google 搜尋結果的快取和新聞資料庫不在公告機關的控制範圍內,需另外向 Google 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Q3通緝公告的法源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授權通緝書送達各機關內部流通並得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對外公告。

Q4「以其他方法公告」涵蓋什麼?

凡能達協尋目的之傳播管道皆涵蓋: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口岸系統、跨機關通報等。

Q5通緝書與通緝令差在哪?

我國法律用語為「通緝書」(依刑訴 85 條),通緝令是大陸用語,二者意義相同但法源不同。

Q6什麼是司法警察機關?

包含警察機關、調查局、憲兵隊、海巡署、移民署等具司法警察身分之機關,由檢察官指揮。

Q7通緝公告怎麼發布?

檢察官或法院依刑訴 84 條認定原因 → 依 85 條製作通緝書 → 依 86 條送達各機關並評估對外公告必要性。

Q8我看到通緝犯該怎麼通報?

撥 110 報案或聯絡任一檢察署、警察分局皆可,不限原承辦單位,可匿名提供線索。

Q9通緝撤銷後資料怎麼下架?

依刑訴 87 條準用 86 條,當初公告管道應同步撤回;網路快取另向 Google 等平台申請移除。

Q10通緝撤銷未下架可請求國賠多少?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請求,金額視名譽、就業、社交損害程度而定,無固定上限,需具體舉證。

Q11通緝 vs 拘提差在哪?

拘提依刑訴 75-83 條對在場或可特定地點之被告,通緝依 84-87 條對逃亡或藏匿之被告。

Q12通緝 vs 國際刑警紅色通報差在哪?

通緝為國內刑訴 86 條程序,紅色通報為國際刑警組織規約程序,法源與適用範圍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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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公告管道效力比較[ { "管道": "送達各機關(內部流通)", "授權依據": "本條前段", "曝光範圍": "司法警政體系內部", "民眾可查": "原則否" }, { "管道": "登載報紙", "授權依據": "本條後段", "曝光範圍": "傳統媒體讀者",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警政署網站公告",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曝光範圍": "全網路使用者",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社群媒體協尋",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曝光範圍": "百萬級擴散",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移民署系統同步",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曝光範圍": "口岸管制", "民眾可查": "否"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警察法上之指名手配制度(運用層次對應,無單一條文精確對應)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00조의 4 + 경찰청 지명수배 규칙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 德國StPO § 131(Ausschreibung zur Festnahme)+ § 131a(Ausschreibung zur Aufenthaltsermitt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22 et suivants(mandat d'arrêt)+ diffusion FPR
🇺🇸 美國28 U.S.C. § 540A(FBI Most Wanted policy,非單一聯邦法條精確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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