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6 條(通緝(三)-方法)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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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公告方式:原則送達附近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Q · 警察可以把通緝犯的照片放到網路或社群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書原則上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內部流通,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其他方法」在數位時代解釋為包含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系統等任何能達到協尋目的之傳播管道。但是否公告由檢察官或法院裁量,不是每件通緝都會對外曝光。
白話解讀
通緝書發出來之後,如果只是鎖在檔案櫃裡,通緝就是一張廢紙。這條規定了通緝的「散播機制」:把通緝書送給附近和各處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必要時還可以登報或用其他方式公告。「其他方法」四個字在今天的意義比立法時大得多:網路公告、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的通緝專區、甚至社群媒體上的協尋貼文,都是這四個字涵蓋的射程範圍。法條寫的是「遇有必要時」才公告,換句話說,不是每個通緝都會上報紙或上網。輕微案件的通緝可能只在司法系統內部流通,你在Google上搜不到不代表你沒被通緝。而重大案件的通緝可能全媒體曝光,你的照片和個資瞬間成為公共資訊。這中間的裁量空間,掌握在檢察官和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規範通緝書之送達對象與公告方式,建立通緝資訊散播之法源依據。原則為內部流通(送達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例外為對外公告(登報或以其他方法),授權範圍及於現代數位傳播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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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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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緝公告會公開姓名照片嗎?▾
視案件嚴重程度而定,輕微案件僅內部流通,重大案件才對外公告。
Q2通緝犯資訊發到臉書合法嗎?▾
警方依本條授權發布合法,民眾轉發資訊段落合法但禁加個人評論。
Q3通緝撤銷後資料還在網路怎麼辦?▾
依刑訴 87 條準用本條,當初公告管道應同步撤回,未撤可請求國家賠償。
Q4誰決定通緝公告的範圍?▾
由偵查中之檢察官或審判中之法院裁量是否登報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Q5通緝書一定要送給所有警察機關嗎?▾
不是。法條規定送「附近或各處」,由發布通緝之機關依案情判斷送達範圍。
Q6「以其他方法公告」包含哪些?▾
警政署網站、社群媒體、移民署系統、跨機關通報,凡能達協尋目的者皆包含。
Q7通緝犯能告媒體報導他嗎?▾
媒體報導若不超出通緝書記載事項屬合法引用,超出範圍且不實才構成侵權。
Q8我看到通緝犯該打哪支電話?▾
撥 110 報案或聯絡任一檢察署、警察分局皆可,不限原承辦單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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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緝公告管道效力比較 | [ { "管道": "送達各機關(內部流通)", "授權依據": "本條前段", "曝光範圍": "司法警政體系內部", "民眾可查": "原則否" }, { "管道": "登載報紙", "授權依據": "本條後段", "曝光範圍": "傳統媒體讀者",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警政署網站公告",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曝光範圍": "全網路使用者",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社群媒體協尋",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曝光範圍": "百萬級擴散", "民眾可查": "是" }, { "管道": "移民署系統同步", "授權依據": "本條「其他方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曝光範圍": "口岸管制", "民眾可查":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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