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規定通緝書應記載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五項,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法院院長簽名。
Q · 通緝書一定要寫什麼?誰能簽?
依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通緝書必須記載:(1) 被告身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辨別特徵,後三項不明可免)、(2) 被訴事實、(3) 通緝理由、(4) 犯罪日時處所、(5) 應解送處所。簽名層級限定: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不得自簽。
白話解讀
通緝不是口頭喊一聲「抓那個人」就算數。它必須用正式的通緝書,上面五項資訊缺一不可:你是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特徵)、你被指控什麼、為什麼要通緝你、犯罪的時間地點、抓到你要送去哪裡。為什麼這些形式要求重要?因為通緝書授權的是「任何人都能逮捕你」這種等級的權力。如果通緝書上連被通緝的人是誰都寫不清楚,就可能抓錯人。如果沒寫犯罪事實,被逮捕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抓。每一項記載要求,都是防止通緝權被濫用的保險絲。而最後一項簽名規定更有意思:偵查中要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要法院院長簽名。不是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自己能簽的。這個層級限制本身就是一種控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為通緝書形式要件規範,明定通緝書應記載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五項法定事項,並依偵查或審判階段分別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法院院長簽名。此條雙重設計:記載項目確保辨識精準防止冤抓,簽名層級控制通緝權發動,構成全國有效逮捕授權之程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緝書上的資料寫錯了,通緝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實務見解認為通緝書的記載瑕疵(如出生日期錯誤)屬於程序上的不完備,不影響通緝本身的合法性,但應儘速更正。例外情況是:如果錯誤嚴重到無法辨識被通緝人是誰(例如姓名和身分證字號都錯),那這份通緝書根本無法執行。內行人提示:即使法院認為瑕疵不影響效力,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把這些程序問題記錄下來,作為日後聲請國家賠償(如果有冤抓情形)的佐證。
Q2為什麼通緝要檢察長或院長簽名,承辦的不能自己簽嗎?▾
因為通緝的法律效果太強了:全國有效、任何人可逮捕。這種等級的強制處分需要更高層級的審核。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提出通緝的建議,但最終簽發權在首長手上。這是一種內部控制機制,確保通緝不會被輕率使用。內行人提示:這也意味著如果你想挑戰通緝的正當性,可以調查簽名的檢察長或院長是否真的審閱過案卷,還是只是蓋章了事。
Q3通緝書是什麼?▾
司法機關發出之全國有效逮捕授權文書,授權任何人可逮捕被通緝者,效力等級高於拘票。
Q4通緝書必須記載哪些事項?▾
五項法定事項: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
Q5通緝書要誰簽名?▾
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不得自簽。
Q6什麼叫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指定被逮捕者應移送的法院或檢察署,與 24 小時解送時限直接相關。
Q7怎麼確認通緝書是否合法?▾
要求閱覽通緝書原本,逐項核對五項記載與簽名層級,發現瑕疵保存證據聲請程序審查。
Q8通緝書記載錯誤怎麼辦?▾
請律師核對瑕疵情節,記錄存證;嚴重瑕疵可作為挑戰逮捕合法性或日後國賠的施力點。
Q9怎麼查詢自己是否被通緝?▾
可向地檢署查詢、或透過律師調閱卷宗確認;出入境時系統會攔截通緝犯。
Q10通緝書解送處所怎麼決定?▾
由發布通緝的偵查機關或法院決定,通常為原承辦的地檢署或法院,影響 24 小時解送時限計算。
Q11通緝書 vs 拘票哪個強?▾
通緝書全國有效、任何人可逮捕;拘票限特定執行人員與區域。通緝書效力範圍更廣。
Q12通緝書 vs 現行犯逮捕差在哪?▾
通緝書是預先發出的書面授權令,全國有效;現行犯逮捕是現場目擊即可,無需文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通緝書 vs 拘票 vs 逮捕令對照 | [ "項目", "通緝書(刑訴 85)", "拘票(刑訴 77)", "現行犯逮捕(刑訴 88)" ] | [ [ "效力範圍", "全國有效", "特定執行人員或區域", "限現場目擊者" ], [ "執行人", "任何人可逮捕", "指定司法警察", "任何人可逮捕" ], [ "簽名層級", "檢察總長/檢察長/院長", "承辦檢察官或法官", "無需文書" ], [ "記載要件", "五項法定事項", "六項法定事項", "口頭告知即可" ], [ "發動前提", "符合刑訴 84 通緝事由", "犯罪嫌疑重大", "現場目擊犯罪"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