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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85 條(通緝(二)-通緝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2.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3.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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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wanted person II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III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楊雲驊師: 通緝書是對內,不是對外令狀 II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III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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