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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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規定通緝書應記載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五項,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法院院長簽名。
Q · 通緝書一定要寫什麼?誰能簽?
依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通緝書必須記載:(1) 被告身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辨別特徵,後三項不明可免)、(2) 被訴事實、(3) 通緝理由、(4) 犯罪日時處所、(5) 應解送處所。簽名層級限定: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不得自簽。
白話解讀
通緝不是口頭喊一聲「抓那個人」就算數。它必須用正式的通緝書,上面五項資訊缺一不可:你是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特徵)、你被指控什麼、為什麼要通緝你、犯罪的時間地點、抓到你要送去哪裡。為什麼這些形式要求重要?因為通緝書授權的是「任何人都能逮捕你」這種等級的權力。如果通緝書上連被通緝的人是誰都寫不清楚,就可能抓錯人。如果沒寫犯罪事實,被逮捕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抓。每一項記載要求,都是防止通緝權被濫用的保險絲。而最後一項簽名規定更有意思:偵查中要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要法院院長簽名。不是承辦檢察官或法官自己能簽的。這個層級限制本身就是一種控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為通緝書形式要件規範,明定通緝書應記載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五項法定事項,並依偵查或審判階段分別由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法院院長簽名。此條雙重設計:記載項目確保辨識精準防止冤抓,簽名層級控制通緝權發動,構成全國有效逮捕授權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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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緝書是什麼?▾
通緝書是司法機關發出、全國有效的逮捕授權令,授權任何人可以逮捕通緝犯,不限特定執法人員。
Q2通緝書必須寫什麼?▾
五項法定事項:被告身分、被訴事實、通緝理由、犯罪日時地點、應解送處所。
Q3誰可以簽通緝書?▾
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不得自簽。
Q4通緝書跟拘票有什麼不同?▾
拘票限特定執行人員、特定區域;通緝書全國有效、任何人可逮捕,效力等級高於拘票。
Q5通緝書寫錯了還算數嗎?▾
原則上有效。實務認為記載瑕疵屬程序不完備,不影響通緝合法性,但應更正;嚴重到無法辨識身分才可能無效。
Q6通緝書多久會撤銷?▾
通緝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立即撤銷,並通知第 86 條公告之機關。
Q7108 年通緝書修法改了什麼?▾
新增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刪除籍貫、年齡改為出生年月日,簽名權「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總長」配合法院組織法。
Q8通緝書要不要公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通緝書應通知附近或各處所有偵查刑事人員,必要時可登載報紙或公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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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緝書 vs 拘票 vs 逮捕令對照 | [ "項目", "通緝書(刑訴 85)", "拘票(刑訴 77)", "現行犯逮捕(刑訴 88)" ] | [ [ "效力範圍", "全國有效", "特定執行人員或區域", "限現場目擊者" ], [ "執行人", "任何人可逮捕", "指定司法警察", "任何人可逮捕" ], [ "簽名層級", "檢察總長/檢察長/院長", "承辦檢察官或法官", "無需文書" ], [ "記載要件", "五項法定事項", "六項法定事項", "口頭告知即可" ], [ "發動前提", "符合刑訴 84 通緝事由", "犯罪嫌疑重大", "現場目擊犯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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