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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07812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書能略述「被訴事實」,並列入電腦轉刑事警察局提供基層勤務人員運用
主旨
關於 貴署轉陳內政部警政署建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通緝書能略述「被訴事實」,並列入電腦轉刑事警察局提供基層勤務人員運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三年四月八日檢義訊字第二七八八號函。
二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通緝書應記載被訴事實及犯罪之日、時、處所,且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法81檢字第七八七號函修正之檢察署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附通緝書格式及貴署八十二年九月編印之「檢察機關紀錄書記官手冊」第一五五頁所附之通緝書格式,亦均有「案號」、「案由」、「被訴事實或裁判情形」及「犯罪之日時及處所」等欄,則各檢察機關之通緝書自應依上開規定記載應記載之事項,並輸入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