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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刑(二)字第 47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查命行通緝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偵查中屬於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在審判中屬於法院院長。縣市長為司法警察官,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自無命行通緝之權,適齡壯丁逃避兵役,依法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如有逃亡或藏匿情事,得由檢察官或推事通緝之,縣市長以行政機關名義而為通緝,僅為行政處分要不能發生訴訟法上之效力。

全文內容

查命行通緝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偵查中屬於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在審判中屬於法院院長。縣市長為司法警察官,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自無命行通緝之權,適齡壯丁逃避兵役,依法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如有逃亡或藏匿情事,得由檢察官或推事通緝之,縣市長以行政機關名義而為通緝,僅為行政處分要不能發生訴訟法上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令刑(二)字第 47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命行通緝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偵查中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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