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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檢字第 0034 號
要旨
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主 旨: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 (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 ,如予減刑,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 明:一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 (部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十二頁) 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疑義。
二 按 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資遵循。
全文內容
檢察官辦理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檢察官在受刑人未緝獲前聲請裁定減刑者,應俟減刑之裁定確定送執行時,始得撤銷通緝。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
主旨
關於通緝中之執行案件 (尚未緝獲亦未自動到案) ,如予減刑,其行刑權時效即告完成者,在檢察官聲請裁定減刑後,法院尚未裁定確定送執行前,可否先辦撤銷通緝,請核示。
說明
一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十二月十一日北檢義加字第三三六六九號呈報:「前開情形之案件。依法務部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一之十三 (部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及其有關法令彙編第三十二頁) 雖有規定,惟解釋上對於撤銷通緝之時間,不無疑義。
二 按 鈞部頌行之所屬各機關辦理七十七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項後段規定通緝中之執行案件,如予減刑,其行刑權時效已告完成者,仍得由檢察官在未緝獲前,聲請載定減刑後撤銷通緝。惟此項通緝案件,是否應俟減刑裁定確定移送執行時,辦理撤銷通緝,擬請統一規定,俾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