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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37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對於協尋少年,倘經尋獲時,得否適用刑事訴訟法「逮捕」、「搜索」等規定,宜由有關機關酌處,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準用之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對於協尋少年協尋獲後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逮捕」、「搜索」之規定,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2 月 24 日內授警字第 0970890566 號函。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故於旨揭情形,請 貴部依上開規定自行酌處。

正本

內政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37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對於協尋少年,倘經尋獲時,得否適用刑事訴訟法「逮捕」、「搜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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