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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49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三日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依被告之聲請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其所謂「指定之處所」,即依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記載於通緝書上之「應解送之處所」,至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被告所在地之法院」係指起訴當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五號解釋) ,與上開同法第九十一條後段所定「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之法院,兩者顯有區別。若緝獲被告後解送指定之處所確有特殊困難有移轉管轄或偵查之必要時應分別情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或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辦理。

全文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三日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依被告之聲請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其所謂「指定之處所」,即依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記載於通緝書上之「應解送之處所」,至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被告所在地之法院」係指起訴當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五號解釋) ,與上開同法第九十一條後段所定「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之法院,兩者顯有區別。若緝獲被告後解送指定之處所確有特殊困難有移轉管轄或偵查之必要時應分別情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或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參字第 49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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