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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032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檢察機關偵查案件時,如認有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必要時,之處理方式

主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偵查案件時,如認有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必要,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台 (八十二) 內戶字第八二七六三九八號函辦理。

二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請逕向左列機關洽詢:

(一) 僅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而須查詢當事人之姓名或戶籍地址者,逕向統一號碼英文字母所代之縣市政府查詢 (詳如國民身分證英文字母縣市代號表) 。

(二) 知悉當事人姓名及戶籍地址,而須查詢戶籍資料者,逕向該管戶政事務所查詢;不知該管戶政事務所者,洽該管縣市政府轉所屬戶政事務所查詢。

(三) 知悉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須查詢戶籍地址者,逕向內政部警政署 (戶口組) 查詢。

三 檢附「國民身分證英文字母縣市代號表」影本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032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2 月 14 日發布,要旨:檢察機關偵查案件時,如認有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必要時,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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