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此所謂他造當事人自應包括自訴案件之自訴人,公訴案件之檢察官。被告於第三審法院審理中於判決前向第三審法院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該部分所為有罪判決因而確定,對於撤回上訴部分,第三審法院書記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此所謂他造當事人,在檢察一體之原則上似應通知三審檢察官為宜,惟實務上最高法院於此情形除通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外,該管二審檢察官亦一併通知,此在實務處理上并不發生歧異,又第三審發回案件部分確定,部分發回更審,第二審檢察官依法應就確定部分迅速先為執行,執行後再將發回部分送交原審法院更審。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此所謂他造當事人自應包括自訴案件之自訴人,公訴案件之檢察官。被告於第三審法院審理中於判決前向第三審法院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該部分所為有罪判決因而確定,對於撤回上訴部分,第三審法院書記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此所謂他造當事人,在檢察一體之原則上似應通知三審檢察官為宜,惟實務上最高法院於此情形除通知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外,該管二審檢察官亦一併通知,此在實務處理上并不發生歧異,又第三審發回案件部分確定,部分發回更審,第二審檢察官依法應就確定部分迅速先為執行,執行後再將發回部分送交原審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