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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81上訴三審之理由(二)-刑罰變、廢、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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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原審判決後若刑罰遭廢止、變更或免除,被告得以此法律變動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Q · 二審判決後法律改了變輕,還能上訴嗎?

可以,這是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之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原審(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前提是案件仍在第三審程序中;判決一旦確定,須改走非常上訴或再審。

白話解讀

一月份你被判刑確定,三月份立法院修法把你被判的那個罪的刑度降低了,甚至直接廢除了。你已經在服刑了,但法律已經不一樣了。381條開了一扇窗:如果二審判決之後、三審判決之前,你被判的那個刑罰被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這件事本身就可以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它跳脫了「違背法令」的框架,因為二審判決在當時是合法的,法官沒有犯任何錯。問題不在法官,在於法律本身變了。立法者修法降低刑度,代表國家對這個行為的評價已經改變,讓你繼續用舊的、更重的標準受罰,違反了從新從輕原則的精神(刑法第2條)。這條的時間窗口非常窄:必須是「原審判決後」到「三審判決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才能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構成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屬於違背法令以外的特別上訴事由,落實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於未確定判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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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確定後法律才改的話怎麼辦?

381 條只適用於案件還在第三審程序中的情況。判決確定後法律才改,原則上需要走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第 441 條)或再審程序。實務上檢察總長對於修法後刑度降低的案件,確實會斟酌提起非常上訴;你可具狀向最高檢察署陳報請求考慮,附上新舊法比較與判決書影本。

Q2修法只是降低罰金金額,也能用 381 條嗎?

可以。381 條說的是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罰金金額的變更屬於刑罰變更。但實益要評估:差額很小時,撤銷發回後重新量刑結果可能跟原判差不多。若修法同時變更了罪名的構成要件,影響可能更大,因為行為在新法下可能根本不構成犯罪。

Q3刑訴 381 條跟刑法第 2 條有什麼關係?

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是實體法基礎,決定哪部法律對被告最有利;刑訴第 381 條是程序入口,讓判決後才發生的有利法律變動,能成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兩者要一起引用,理由書中須具體說明新法如何變更原判刑罰。

Q4刑訴 381 條是什麼?

規定原審判決後刑罰若被廢止、變更或免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是違背法令以外的特殊上訴事由。

Q5什麼叫刑罰的廢止、變更或免除?

廢止指該罪罰則被刪除、變更指刑度被調整(如降低)、免除指法律明定免除其刑,三者都屬刑罰評價的變動。

Q6381 條的時間窗口是哪一段?

限第二審判決之後、第三審判決宣示之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二審前已生效或判決確定後都不適用。

Q7381 條跟刑法第 2 條差在哪?

刑法第 2 條是從新從輕的實體基礎,381 條是把它帶進第三審的程序入口,兩者要一起引用。

Q8刑訴 381 條怎麼主張?

確認案件在三審程序中 → 比對新舊法確認刑罰變動 → 請律師補提上訴理由書引用 381 條加刑法第 2 條 → 趕在判決宣示前遞交。

Q9上訴理由書要寫什麼?

具體說明新法如何變更原判刑罰、生效日期、適用新法後的法律效果,並引用 381 條與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

Q10怎麼追蹤相關修法動態?

持續監看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與三讀進度,一旦相關罪名修正草案進入二讀就先備好補充理由書。

Q11判決確定後法律才改,要怎麼救濟?

具狀向最高檢察署陳報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 441 條),或符合要件時聲請再審,附新舊法比較與判決書影本。

Q12381 條 vs 非常上訴差在哪?

381 條限案件仍在三審程序中由被告主張;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法第6条(刑の変更)
韓國형법 제1조 제2항(범죄 후 법률 변경)
中國刑法第12條(从旧兼从轻原则)
德國StGB § 2 Abs. 3(lex mitior, mildestes Gesetz)
法國Code pénal art. 112-1 al. 3(rétroactivité in mitiu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 廢止名詞
  • 免除名詞
  • 上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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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