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上訴三審之理由(二)-刑罰變、廢、免除)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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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原審判決後若刑罰遭廢止、變更或免除,被告得以此法律變動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Q · 二審判決後法律改了變輕,還能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原審(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前提是案件仍在第三審程序中;判決一旦確定,須改走非常上訴或再審。
白話解讀
一月份你被判刑確定,三月份立法院修法把你被判的那個罪的刑度降低了,甚至直接廢除了。你已經在服刑了,但法律已經不一樣了。381條開了一扇窗:如果二審判決之後、三審判決之前,你被判的那個刑罰被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這件事本身就可以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它跳脫了「違背法令」的框架,因為二審判決在當時是合法的,法官沒有犯任何錯。問題不在法官,在於法律本身變了。立法者修法降低刑度,代表國家對這個行為的評價已經改變,讓你繼續用舊的、更重的標準受罰,違反了從新從輕原則的精神(刑法第2條)。這條的時間窗口非常窄:必須是「原審判決後」到「三審判決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才能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構成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屬於違背法令以外的特別上訴事由,落實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於未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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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381 條是什麼?▾
規定原審判決後刑罰若被廢止、變更或免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Q2什麼時候可以用 381 條上訴?▾
二審判決後、三審判決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才能用。
Q3判決確定後法律才改怎麼辦?▾
381 條不適用,要改走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
Q4381 條跟刑法第 2 條有什麼關係?▾
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是實體基礎,381 條是把它帶進三審的程序入口。
Q5只降低罰金金額能用 381 條嗎?▾
可以,罰金變更屬於刑罰變更,但實益要評估撤銷發回後重新量刑的差距。
Q6381 條要怎麼主張?▾
在三審判決宣示前,請律師補提上訴理由書,引用 381 條加刑法第 2 條。
Q7違憲宣告算不算 381 條的廢止變更?▾
文義上有討論空間,實務上最高法院通常會斟酌違憲宣告效果。
Q8381 條跟非常上訴差在哪?▾
381 條限案件審理中;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總長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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