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原審判決後若刑罰遭廢止、變更或免除,被告得以此法律變動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Q · 二審判決後法律改了變輕,還能上訴嗎?
可以,這是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之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原審(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前提。前提是案件仍在第三審程序中;判決一旦確定,須改走非常上訴或再審。
一月份你被判刑確定,三月份立法院修法把你被判的那個罪的刑度降低了,甚至直接廢除了。你已經在服刑了,但法律已經不一樣了。381條開了一扇窗:如果二審判決之後、三審判決之前,你被判的那個刑罰被立法院廢止、變更、或免除,這件事本身就可以成為上訴三審的理由。它跳脫了「違背法令」的框架,因為二審判決在當時是合法的,法官沒有犯任何錯。問題不在法官,在於法律本身變了。立法者修法降低刑度,代表國家對這個行為的評價已經改變,讓你繼續用舊的、更重的標準受罰,違反了從新從輕原則的精神(刑法第2條)。這條的時間窗口非常窄:必須是「原審判決後」到「三審判決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才能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後、第三審判決前,若被告所受刑罰經立法廢止、變更或免除,該法律變動本身即構成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屬於違背法令以外的特別上訴事由,落實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於未確定判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381 條只適用於案件還在第三審程序中的情況。判決確定後法律才改,原則上需要走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第 441 條)或再審程序。實務上檢察總長對於修法後刑度降低的案件,確實會斟酌提起非常上訴;你可具狀向最高檢察署陳報請求考慮,附上新舊法比較與判決書影本。
可以。381 條說的是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罰金金額的變更屬於刑罰變更。但實益要評估:差額很小時,撤銷發回後重新量刑結果可能跟原判差不多。若修法同時變更了罪名的構成要件,影響可能更大,因為行為在新法下可能根本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是實體法基礎,決定哪部法律對被告最有利;刑訴第 381 條是程序入口,讓判決後才發生的有利法律變動,能成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兩者要一起引用,理由書中須具體說明新法如何變更原判刑罰。
規定原審判決後刑罰若被廢止、變更或免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是違背法令以外的特殊上訴事由。
廢止指該罪罰則被刪除、變更指刑度被調整(如降低)、免除指法律明定免除其刑,三者都屬刑罰評價的變動。
限第二審判決之後、第三審判決宣示之前這段期間內法律發生變動,二審前已生效或判決確定後都不適用。
刑法第 2 條是從新從輕的實體基礎,381 條是把它帶進第三審的程序入口,兩者要一起引用。
確認案件在三審程序中 → 比對新舊法確認刑罰變動 → 請律師補提上訴理由書引用 381 條加刑法第 2 條 → 趕在判決宣示前遞交。
具體說明新法如何變更原判刑罰、生效日期、適用新法後的法律效果,並引用 381 條與刑法第 2 條從新從輕原則。
持續監看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與三讀進度,一旦相關罪名修正草案進入二讀就先備好補充理由書。
具狀向最高檢察署陳報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 441 條),或符合要件時聲請再審,附新舊法比較與判決書影本。
381 條限案件仍在三審程序中由被告主張;非常上訴是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中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