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三審認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使原判決確定;但得於駁回同時諭知緩刑。
Q · 三審駁回我的上訴,還有救嗎?
三審駁回上訴的同時,法官仍可諭知緩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案件即告確定;但同條第二項規定駁回時得同時諭知緩刑。換言之,就算翻案失敗,只要符合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宣告刑二年以下、未曾受重大刑罰宣告),三審仍能在駁回的同一份判決裡給予緩刑,讓被告不必入監執行。
你闖過第一關(上訴合法)後,三審法官會實質審查你的上訴理由。如果審完覺得你講的都沒道理、二審判決沒有違背法令,這條就啟動:判決駁回。到這一步,案件就終局確定了。但這條有個隱藏的溫情條款:第二項說,駁回的同時可以諭知緩刑。這是什麼意思?如果三審認為二審判決本身沒錯,但被告符合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曾受過重大刑罰),三審法官可以在駁回上訴的同時給你緩刑。這是刑事被告在三審最後一張底牌:就算翻案失敗,還能爭取緩刑這個減損傷害的機會。緩刑不是無罪,但它意味著你不用真的進監獄,只要緩刑期間(2到5年)不再犯罪,原判決刑罰就不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規範第三審對「上訴無理由」的處理:第一項為實體駁回,使原判決確定;第二項授權法院於駁回上訴的同時諭知緩刑,是第三審結合判決確定性與個案救濟的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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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認上訴無理由時以判決駁回,使原判決確定;但同條第二項允許三審在駁回同時諭知緩刑,須符合刑法 74 條要件。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第二項允許第三審在駁回上訴的同一份判決中諭知緩刑,前提是宣告刑二年以下且符合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並由法官裁量。
不是。緩刑是判決有罪、有刑罰但暫緩執行,前科紀錄仍會留存,緩刑期間若再犯同類罪可能被撤銷而一併執行。緩刑是減損傷害,不是勝利。
在上訴理由書結尾備案請求『若認原判決應予維持,懇請諭知緩刑』並列具體事由,並在宣判前完成與被害人的民事和解,和解書是最有力的輔助證據。
指上訴合法但其主張的違背法令不存在,原判決應予維持,案件因駁回而確定。
法院認原判決無誤而駁回上訴,但被告符合刑法 74 條緩刑要件時,可在同一判決裡給予緩刑。
緩刑是暫緩執行整體刑罰、期間未再犯則不執行;易科罰金是以繳錢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
宣告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逾期徒刑以上宣告(刑法 74 條)。
主文力陳原判決違背法令,結尾備案『若認原判應予維持,懇請諭知緩刑』並附緩刑事由。
必須在三審宣判前遞交,宣判後即無法作為諭知緩刑的輔助證據。
395 條是上訴不合法的程序駁回,396 條是上訴合法但無理由的實體駁回,後者才可能諭知緩刑。
396 條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使案件確定,397 條是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
| feature | 395條_程序駁回 | 396條_實體駁回 | 397條_撤銷原判 |
|---|---|---|---|
| 適用情形 | 上訴不合法(逾期、欠缺理由書等) |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 | 上訴有理由 |
| 判決結果 | 原判決確定 | 原判決確定 | 撤銷後自為判決或發回 |
| 能否諭知緩刑 | 不能 | 得同時諭知緩刑 | 改判時依法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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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造當事人接受前條繕本之送達後,得於七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檢查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原審法院接受答辯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上訴人。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左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他造當事人接受前條繕本之送達後,得於七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檢查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原審法院接受答辯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上訴人。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左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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