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規定,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再依第 398 至 401 條決定後續處理。
Q · 第三審撤銷原判決是不是就代表我贏了?
不是。撤銷只是拿掉原判,案件依第 398 到 401 條繼續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時,只是把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撤銷,案件並未結束。撤銷後會依第 398 條自為判決、第 399 與 401 條發回更審,或第 400 條發交其他法院。撤銷是中繼站不是終點,後續走哪一條才決定要再等多久、結果會不會改變。
上訴到第三審的時候,律師最常跟當事人說的話是「這一期可能會被撤銷」。聽到「撤銷」兩個字,家屬通常鬆一口氣,以為快解脫了。實際上這才是麻煩的開始。本條規定「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意思是: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有道理,就把原判決(或經上訴的那一部分)拿掉。但拿掉之後呢?案件沒有結束,只是變成一張白紙,等著後面四條(398-401)決定怎麼畫。有可能三審自己改判(398),有可能發回原審(399、401),有可能轉到別的法院(400)。你以為撤銷是終點,其實它只是開關,後面的賽程才剛啟動。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為第三審撤銷原判決的規定,指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上訴有理由時,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的部分撤銷,使該部分失其效力,再依後續條文決定自為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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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等於。撤銷只是把原判決拿掉,案件依然存在。後面會依第 398 條三審自為判決,或依第 399、401 條發回原審重新審理。結果是好是壞還要看最後的更審判決。內行人提示:聽到撤銷別急著慶祝,要追問律師是哪一條的撤銷後續,因為後續走哪一條決定你要再等 1 年還是 3 年。
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刑訴法第 377 條),原則上不調查事實,只審查原判有沒有違背法令。違背法令的情況很多,不是每種都能直接改判,所以流程是先撤銷,再由第 398 到 401 條決定後續怎麼處理。
本條明文寫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如果你只針對判決中的某個罪名或某段事實上訴,三審撤銷的也只是那一部分,其他沒被上訴的部分繼續有效,這跟以為的撤銷就是全部推翻完全不同。
規定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時,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是第三審撤銷原判的開關。
讓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失去效力,但案件未結束,仍要依後續條文決定怎麼走。
只針對被上訴的罪名或事實撤銷,其他未上訴部分維持原效力,實務上是常態。
第 396 條無理由駁回維持原判確定,第 397 條有理由則撤銷原判進入後續程序。
依第 398 條自為判決終結、第 399 與 401 條發回更審,或第 400 條發交其他法院。
由承辦法院排定無固定期限,實務上常見 6 個月到 2 年,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上訴理由須具體指摘原判違背法令,而非單純爭執事實認定;三審是法律審不重查事實。
刑事上訴不收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第三審為法律審,強制辯護規定排除。
撤銷(397)推翻原判進入後續程序;駁回(396)維持原判使其確定。
| 後續條文 | 處理方式 | 案件去向 | 適用時機 |
|---|---|---|---|
| 第 398 條 | 撤銷後自為判決 | 第三審直接改判,案件終結 | 事實已明,無須再調查 |
| 第 399 條 | 撤銷後發回更審 | 退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 違背法令影響事實認定,須重查 |
| 第 400 條 | 撤銷後發交審判 | 交由其他同級法院審理 | 管轄錯誤等須轉由他院 |
| 第 401 條 | 撤銷後發回或發交 | 依情形發回原審或發交他院 | 其他依法應發回、發交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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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份撤銷。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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