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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97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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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規定,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再依第 398 至 401 條決定後續處理。

Q · 第三審撤銷原判決是不是就代表我贏了?

不是。撤銷只是拿掉原判,案件依第 398 到 401 條繼續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時,只是把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撤銷,案件並未結束。撤銷後會依第 398 條自為判決、第 399 與 401 條發回更審,或第 400 條發交其他法院。撤銷是中繼站不是終點,後續走哪一條才決定要再等多久、結果會不會改變。

白話解讀

上訴到第三審的時候,律師最常跟當事人說的話是「這一期可能會被撤銷」。聽到「撤銷」兩個字,家屬通常鬆一口氣,以為快解脫了。實際上這才是麻煩的開始。本條規定「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意思是:三審如果認為上訴有道理,就把原判決(或經上訴的那一部分)拿掉。但拿掉之後呢?案件沒有結束,只是變成一張白紙,等著後面四條(398-401)決定怎麼畫。有可能三審自己改判(398),有可能發回原審(399、401),有可能轉到別的法院(400)。你以為撤銷是終點,其實它只是開關,後面的賽程才剛啟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為第三審撤銷原判決的規定,指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上訴有理由時,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的部分撤銷,使該部分失其效力,再依後續條文決定自為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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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審撤銷原判就等於我無罪了嗎?

完全不等於。撤銷只是把原判決拿掉,案件依然存在。後面會依第 398 條三審自為判決,或依第 399、401 條發回原審重新審理。結果是好是壞還要看最後的更審判決。內行人提示:聽到撤銷別急著慶祝,要追問律師是哪一條的撤銷後續,因為後續走哪一條決定你要再等 1 年還是 3 年。

Q2為什麼三審不直接說改判無罪要用撤銷?

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刑訴法第 377 條),原則上不調查事實,只審查原判有沒有違背法令。違背法令的情況很多,不是每種都能直接改判,所以流程是先撤銷,再由第 398 到 401 條決定後續怎麼處理。

Q3什麼是部分撤銷?

本條明文寫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如果你只針對判決中的某個罪名或某段事實上訴,三審撤銷的也只是那一部分,其他沒被上訴的部分繼續有效,這跟以為的撤銷就是全部推翻完全不同。

Q4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認為上訴有理由時,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是第三審撤銷原判的開關。

Q5第三審撤銷原判是什麼意思?

讓原審判決中被上訴的部分失去效力,但案件未結束,仍要依後續條文決定怎麼走。

Q6什麼叫部分撤銷?

只針對被上訴的罪名或事實撤銷,其他未上訴部分維持原效力,實務上是常態。

Q7撤銷原判和駁回上訴差在哪?

第 396 條無理由駁回維持原判確定,第 397 條有理由則撤銷原判進入後續程序。

Q8第三審撤銷原判後案件怎麼走?

依第 398 條自為判決終結、第 399 與 401 條發回更審,或第 400 條發交其他法院。

Q9撤銷發回更審要等多久?

由承辦法院排定無固定期限,實務上常見 6 個月到 2 年,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讓第三審認定上訴有理由?

上訴理由須具體指摘原判違背法令,而非單純爭執事實認定;三審是法律審不重查事實。

Q11上訴第三審要花多少錢?

刑事上訴不收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第三審為法律審,強制辯護規定排除。

Q12撤銷原判 vs 駁回上訴差在哪?

撤銷(397)推翻原判進入後續程序;駁回(396)維持原判使其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後續條文處理方式案件去向適用時機
第 398 條撤銷後自為判決第三審直接改判,案件終結事實已明,無須再調查
第 399 條撤銷後發回更審退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違背法令影響事實認定,須重查
第 400 條撤銷後發交審判交由其他同級法院審理管轄錯誤等須轉由他院
第 401 條撤銷後發回或發交依情形發回原審或發交他院其他依法應發回、發交之情形

處理方式

第 398 條
撤銷後自為判決
第 399 條
撤銷後發回更審
第 400 條
撤銷後發交審判
第 401 條
撤銷後發回或發交

案件去向

第 398 條
第三審直接改判,案件終結
第 399 條
退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第 400 條
交由其他同級法院審理
第 401 條
依情形發回原審或發交他院

適用時機

第 398 條
事實已明,無須再調查
第 399 條
違背法令影響事實認定,須重查
第 400 條
管轄錯誤等須轉由他院
第 401 條
其他依法應發回、發交之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10条(上告裁判所による原判決の破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91조(상고이유가 있는 때 원심판결 파기)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国采两审终审制,无第三审)
德國StPO § 353(Aufhebung des Urteils bei begründeter Revisio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cassation par la Cour de cassation(décision attaquée cassée et annulée ; renvoi art. 609)
美國28 U.S.C. § 2106(appellate power to reverse, vacate, and rem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份撤銷。

  • 上訴名詞
  • 撤銷名詞
(0170728 制定)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231129 制定)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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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