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撤銷原判(一)-自為判決)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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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定,第三審撤銷原判後,遇違背法令不影響事實、應免訴不受理、或第393條第4款第5款情形,應自為判決不再發回更審。
Q ·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後會自己判嗎,還是發回重審?
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三審撤銷原判後,遇三種情形應自為判決:一、雖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確定、可據以裁判;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三、有第393條第4款或第5款情形。其餘情形原則上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自為判決是終審判決,做成即確定,檢察官可隨即指揮執行。
白話解讀
三審判決要比你想的快很多。原則上三審撤銷原判後會發回更審,案件再走一輪二審,動輒多耗一年半載。但本條開了三個例外:如果原判「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或有「第 393 條第 4、5 款的情形」,三審可以直接自己判決,不用再發回。聽起來是好消息,但有個致命細節:三審自為判決一旦做出,就是確定判決,隔天檢察官就能簽發執行令。你再也沒有下一次翻盤的機會。對本來就想無罪的人,自為判決是大禮包;對可能被改判有罪的人,自為判決是速決戰。同一條法律,兩種命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8條規範第三審「自為判決」的權限:當第三審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撤銷時,原則應發回更審,但遇本條列舉之三款情形(違背法令不影響事實、應免訴或不受理、第393條第4款第5款情形),第三審得不發回而直接自為終局判決,兼顧訴訟經濟與審級保障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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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98條在規定什麼?▾
第三審撤銷原判後,符合三款情形時應自己判決而不發回更審。
Q2三審自為判決後還能再上訴嗎?▾
不能,三審為終審,自為判決一出即確定,僅剩再審與非常上訴兩條極窄救濟。
Q3自為判決會比原判判得更重嗎?▾
若由檢察官上訴並改判,可能加重;僅被告上訴時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保護。
Q4什麼叫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
法律適用錯誤(如引用已廢止條文)但事實認定清楚,三審可直接改正並自為判決。
Q5自為判決和發回更審差在哪?▾
自為是三審直接定讞,發回是再走一輪二審,被告多一次爭執事實的機會。
Q6自為判決什麼時候會執行?▾
自為判決送達即確定,檢察官得依第457條立即指揮執行。
Q7上訴第三審有期限嗎?▾
須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起(第349條)。
Q8想爭取事實再調查該怎麼辦?▾
在上訴理由書強調事實仍有爭議,引導三審走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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