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撤銷原判(一)-自為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yhan48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393 第四款 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免除 第五款 原審判決後之大赦or被告死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