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撤銷原判(一)-自為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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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93
第四款 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免除
第五款 原審判決後之大赦or被告死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