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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三審調查範圍(一)-上訴理由事項)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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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3條規定,第三審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審查範圍,但第379條各款、免訴事由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主動調查。

Q · 三審會把整個案子重新審一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查上訴理由書所指摘的事項,沒寫的不審。但有五款例外得依職權調查:第379條各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免訴事由有無、對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前三款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款是事後情勢變更。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上訴到三審,法官會把整個案子從頭看一遍嗎?不會。這條給三審法官畫了一道牆:原則上你在上訴理由書裡寫什麼,法官就看什麼,沒寫的不看。你的律師在上訴理由書裡漏寫一個爭點,那個爭點從此消失在三審視野裡,無論它多關鍵。但立法者留了五道後門,這五種事項法官必須主動調查:法院組成不合法、沒受理或未審判完、判決違背法令這類重大瑕疵(第379條各款);案件根本不該被起訴的免訴事由;對已確認事實套用法條對不對;判決後刑罰被廢止或修改;被告死了或獲赦免。前三道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道是「事後情勢變更」。這五道後門的重要性在於:就算你的律師寫的上訴理由書一塌糊塗,只要案件有這五種情況之一,三審法官還是必須處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為刑事第三審審理範圍之規範,採上訴理由拘束原則: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限,僅就第379條各款情形、免訴事由、確定事實援用法令當否、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調查,構成台灣刑事法律審審查疆界的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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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審會重新審理整個案子嗎?

不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只審查上訴理由書所指摘的事項,加上但書五款的職權調查範圍。上訴理由書寫得多完整,三審就走多遠;漏寫的爭點原則上失去審查機會。

Q2什麼是第三審的依職權調查事項?

指法院不待當事人主張即得主動審查的事項,本條列五款:第379條各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免訴事由有無、對確定事實援用法令當否、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原審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前三款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款是事後情勢變更。

Q3上訴理由沒寫的爭點,三審一定不看嗎?

原則上不看,除非該爭點落入但書五款職權調查範圍。要注意「得依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瑕疵若不明顯,即使屬於第379條各款仍可能被忽略。內行人提示:撰狀時應主動提示法院依職權查明,以提高被發現的機率。

Q4第三審調查範圍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限,例外五款得依職權調查。三審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

Q5什麼是依職權調查事項?

法院不待當事人主張即得主動審查的事項,本條列五款,作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安全閥防止重大瑕疵逃脫。

Q6上訴理由拘束原則是什麼?

第三審審查疆界由上訴理由書界定,未指摘的爭點原則不審,這是維持法律審精簡性的核心設計。

Q7第379條各款跟第393條什麼關係?

第379條列舉當然違背法令的13款事由,本條但書第1款指引法院得對其依職權調查,兩條配套運作。

Q8三審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不會漏爭點?

逐項比對第379條各款,凡有疑義即寫入指摘事項,並另闢職權調查提示段,把五款方向都檢查過。

Q9怎麼提示三審法院依職權調查?

具狀寫明「本案是否有第393條但書各款情形,請鈞院依職權查明」,此提示雖非上訴理由但能提高發現機率。

Q10被告在二審後死亡家屬要怎麼處理?

屬第5款職權調查事項,應立即具狀通知法院;法院依職權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至此終結。

Q11怎麼判斷一個爭點是不是職權調查事項?

比對是否落入但書五款;若是法律適用或重大程序瑕疵類較可能成立,純事實爭執則不在範圍。

Q12第三審 vs 第二審審理範圍差在哪?

二審為事實覆審範圍廣,三審受上訴理由拘束且為法律審,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二審(覆審)第三審(本條)
審查範圍事實與法律全面審查受上訴理由拘束,原則只審指摘事項
事實認定得重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職權調查範圍廣限但書五款
上訴理由限制較寬鬆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92条(調査の範囲:控訴趣意書記載事項+職権調査)/上告審準用第414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84조(심판범위:상고이유 사항 한정+직권조사)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范围限制——採相反原則)
🇩🇪 德國StPO § 352(Umfang der Urteilsprüfung in der Revision:gestellte Revisionsanträge+§ 301)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7 et s.(pourvoi en cassation:moyens soulevés+moyens d'ordre public relevés d'office)
🇺🇸 美國Fed. R. Crim. P. 52(b) plain error doctrine+waiver/forfeiture(爭點未提起原則不審,惟得依明顯錯誤職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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