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三審調查範圍(一)-上訴理由事項)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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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3條規定,第三審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審查範圍,但第379條各款、免訴事由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主動調查。
Q · 三審會把整個案子重新審一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查上訴理由書所指摘的事項,沒寫的不審。但有五款例外得依職權調查:第379條各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免訴事由有無、對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前三款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款是事後情勢變更。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上訴到三審,法官會把整個案子從頭看一遍嗎?不會。這條給三審法官畫了一道牆:原則上你在上訴理由書裡寫什麼,法官就看什麼,沒寫的不看。你的律師在上訴理由書裡漏寫一個爭點,那個爭點從此消失在三審視野裡,無論它多關鍵。但立法者留了五道後門,這五種事項法官必須主動調查:法院組成不合法、沒受理或未審判完、判決違背法令這類重大瑕疵(第379條各款);案件根本不該被起訴的免訴事由;對已確認事實套用法條對不對;判決後刑罰被廢止或修改;被告死了或獲赦免。前三道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道是「事後情勢變更」。這五道後門的重要性在於:就算你的律師寫的上訴理由書一塌糊塗,只要案件有這五種情況之一,三審法官還是必須處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為刑事第三審審理範圍之規範,採上訴理由拘束原則: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限,僅就第379條各款情形、免訴事由、確定事實援用法令當否、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調查,構成台灣刑事法律審審查疆界的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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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調查範圍是什麼?▾
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例外五款得依職權調查。
Q2什麼是依職權調查事項?▾
法院不待當事人主張即須主動審查的事項,本條列五款。
Q3上訴理由沒寫的爭點三審會看嗎?▾
原則不看,除非落入但書五款職權調查範圍。
Q4第379條各款跟第393條什麼關係?▾
第379條是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本條但書第1款指引法院得對其依職權調查。
Q5被告在二審後死亡怎麼辦?▾
屬第5款職權調查事項,三審依職權諭知不受理判決。
Q6三審 vs 二審審理範圍差在哪?▾
二審為事實覆審較廣,三審受上訴理由拘束且為法律審。
Q7依職權調查代表法官會幫我打官司嗎?▾
不是,法官會調查但不會替你建構論述。
Q8判決後法律修正對被告有利怎麼處理?▾
屬第4款刑罰廢止變更免除,三審得依職權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二審(覆審) | 第三審(本條) |
|---|---|---|
| 審查範圍 | 事實與法律全面審查 | 受上訴理由拘束,原則只審指摘事項 |
| 事實認定 | 得重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 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
| 職權調查 | 範圍廣 | 限但書五款 |
| 上訴理由限制 | 較寬鬆 | 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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