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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刑事訴訟法393三審調查範圍(一)-上訴理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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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被告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3條規定,第三審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審查範圍,但第379條各款、免訴事由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主動調查。

Q · 三審會把整個案子重新審一遍嗎?

不會,只看上訴理由寫的,加五款職權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原則上只審查上訴理由書所指摘的事項,沒寫的不審。但有五款例外得依職權調查:第379條各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免訴事由有無、對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前三款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款是事後情勢變更。

白話解讀

你以為上訴到三審,法官會把整個案子從頭看一遍嗎?不會。這條給三審法官畫了一道牆:原則上你在上訴理由書裡寫什麼,法官就看什麼,沒寫的不看。你的律師在上訴理由書裡漏寫一個爭點,那個爭點從此消失在三審視野裡,無論它多關鍵。但立法者留了五道後門,這五種事項法官必須主動調查:法院組成不合法、沒受理或未審判完、判決違背法令這類重大瑕疵(第379條各款);案件根本不該被起訴的免訴事由;對已確認事實套用法條對不對;判決後刑罰被廢止或修改;被告死了或獲赦免。前三道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道是「事後情勢變更」。這五道後門的重要性在於:就算你的律師寫的上訴理由書一塌糊塗,只要案件有這五種情況之一,三審法官還是必須處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為刑事第三審審理範圍之規範,採上訴理由拘束原則: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限,僅就第379條各款情形、免訴事由、確定事實援用法令當否、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等五款事項得依職權調查,構成台灣刑事法律審審查疆界的核心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審會重新審理整個案子嗎?

不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只審查上訴理由書所指摘的事項,加上但書五款的職權調查範圍。上訴理由書寫得多完整,三審就走多遠;漏寫的爭點原則上失去審查機會。

Q2什麼是第三審的依職權調查事項?

指法院不待當事人主張即得主動審查的事項,本條列五款:第379條各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免訴事由有無、對確定事實援用法令當否、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原審判決後赦免或被告死亡。前三款是法律品質控管,後兩款是事後情勢變更。

Q3上訴理由沒寫的爭點,三審一定不看嗎?

原則上不看,除非該爭點落入但書五款職權調查範圍。要注意「得依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瑕疵若不明顯,即使屬於第379條各款仍可能被忽略。內行人提示:撰狀時應主動提示法院依職權查明,以提高被發現的機率。

Q4第三審調查範圍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事項為限,例外五款得依職權調查。三審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

Q5什麼是依職權調查事項?

法院不待當事人主張即得主動審查的事項,本條列五款,作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安全閥防止重大瑕疵逃脫。

Q6上訴理由拘束原則是什麼?

第三審審查疆界由上訴理由書界定,未指摘的爭點原則不審,這是維持法律審精簡性的核心設計。

Q7第379條各款跟第393條什麼關係?

第379條列舉當然違背法令的13款事由,本條但書第1款指引法院得對其依職權調查,兩條配套運作。

Q8三審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不會漏爭點?

逐項比對第379條各款,凡有疑義即寫入指摘事項,並另闢職權調查提示段,把五款方向都檢查過。

Q9怎麼提示三審法院依職權調查?

具狀寫明「本案是否有第393條但書各款情形,請鈞院依職權查明」,此提示雖非上訴理由但能提高發現機率。

Q10被告在二審後死亡家屬要怎麼處理?

屬第5款職權調查事項,應立即具狀通知法院;法院依職權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至此終結。

Q11怎麼判斷一個爭點是不是職權調查事項?

比對是否落入但書五款;若是法律適用或重大程序瑕疵類較可能成立,純事實爭執則不在範圍。

Q12第三審 vs 第二審審理範圍差在哪?

二審為事實覆審範圍廣,三審受上訴理由拘束且為法律審,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二審(覆審)第三審(本條)
審查範圍事實與法律全面審查受上訴理由拘束,原則只審指摘事項
事實認定得重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職權調查範圍廣限但書五款
上訴理由限制較寬鬆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條)

第二審(覆審)

審查範圍
事實與法律全面審查
事實認定
得重新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職權調查
範圍廣
上訴理由限制
較寬鬆

第三審(本條)

審查範圍
受上訴理由拘束,原則只審指摘事項
事實認定
原則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基礎(第394條)
職權調查
限但書五款
上訴理由限制
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92条(調査の範囲:控訴趣意書記載事項+職権調査)/上告審準用第414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84조(심판범위:상고이유 사항 한정+직권조사)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33条(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范围限制——採相反原則)
德國StPO § 352(Umfang der Urteilsprüfung in der Revision:gestellte Revisionsanträge+§ 301)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67 et s.(pourvoi en cassation:moyens soulevés+moyens d'ordre public relevés d'office)
美國Fed. R. Crim. P. 52(b) plain error doctrine+waiver/forfeiture(爭點未提起原則不審,惟得依明顯錯誤職權審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理由。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0170728 制定)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理由。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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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