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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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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wlet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620 號 刑事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七款規定「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 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此之所謂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依辯護制度之所由設,除指未經辯護人到庭外, 固「尚包括辯護人雖『經到庭』而『未盡其忠實辯護』之義務在內。」
dia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判決前程序違法:1.2.3.6.7.8.9.10.11.13 *判決本身違法: 4.5.12.1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法律審)︰ 絕對上訴事由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例如31)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王兆鵬師:亦包含非強制辯護案件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163 2但) 🥣101(二)刑事庭決議 目的性限縮163 2但 公平正義之維護 限於「利於被告」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但為判決效力所及」(案件單一不可分之違反)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控訴原則之違反)者 控訴原則266、268 違反379 12 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IV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V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 當然影響判決結果 379、380
jackysu5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單一案件-漏未判決,上訴、非常上訴 數案件-漏判,補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