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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79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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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列舉十四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命中任一款即屬違法,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無須證明影響判決結果。

Q · 判決踩到刑訴379條,會自動違法嗎?

會。命中14款任一款判決就當然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判決只要符合該條十四款情形之任一款,即屬「當然違背法令」。與第380條不同,這14款不需要當事人額外證明瑕疵「影響判決結果」,只要事實上存在,最高法院於第三審審查時即應認定違法並撤銷原判。第1至5款管法院審判資格,第6至11款管被告程序保障,第12至14款管判決本身的邏輯。

白話解讀

一份刑事判決,不管結論寫得多漂亮,只要踩到這十四個地雷中的任何一個,就自動爆炸。不需要你證明這個瑕疵「影響了判決結果」,不需要法官承認自己搞砸了,只要事實上符合這十四款中的任何一款,判決在法律上就是違法的,最高法院必須撤銷。這十四款是整個刑事訴訟法裡最硬的武器清單。第1款到第5款管的是法院自身有沒有資格審這個案子(組織不合法、法官該迴避沒迴避、管轄錯誤)。第6款到第11款管的是審判過程有沒有保障被告的基本權利(被告沒到庭就審、辯護人沒到就判、沒給被告最後陳述機會)。第12款到第14款管的是判決本身有沒有邏輯問題(漏判、多判、理由矛盾)。其中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是實務中被引用最頻繁的,因為它直接戳中判決書寫作品質的核心。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為「當然違背法令」之法定列舉條款,列舉十四款判決重大程序或邏輯瑕疵。具備任一款者,判決即被法律擬制為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予撤銷,且不適用第380條「須影響判決」之限制,為刑事被告於第三審最具威力的上訴武器清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理由矛盾怎麼判斷?一般人看得出來嗎?

看得出來的情況比你想的多。最常見的矛盾:判決理由說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主文卻從重量刑;理由說某證據不可採,結論卻建立在該證據上。你不需要法律背景,只需要邏輯:A段說的話跟B段說的話能不能同時成立?不能,就是矛盾。把判決書每一段結論用自己的話寫下來排在一起看,矛盾往往一目了然。

Q2辯護律師開庭遲到但後來趕到,這算違背法令嗎?

看法官有沒有在辯護人到達前就進行實質審理。如果辯護人遲到期間法官已訊問被告或調查證據,這段程序就是在辯護人未到庭下進行,可能構成第7款當然違背法令;若法官等到辯護人到場才開始,就沒問題。審判筆錄會記載辯護人到庭時間,閱卷核對時間點是判斷關鍵。

Q3這14款要全部符合才能上訴嗎?

不用。任何一款符合,判決就當然違背法令,且不需額外證明瑕疵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最高法院即應撤銷。上訴狀若同時主張多款,把最明確的放第一個,因為最高法院認定一款成立即會撤銷,不必逐款審查。

Q4刑訴379條是什麼?

列舉14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重大瑕疵,命中任一款判決即違法,是第三審上訴最硬的武器清單。

Q5當然違背法令有哪14款?

前5款管法院審判資格、第6至11款管被告程序權利、第12至14款管判決邏輯,第14款理由矛盾最常用。

Q6什麼叫判決理由矛盾?

判決書理由與理由間、或理由與主文間相互衝突無法同時成立,例如理由說從輕、主文卻從重。

Q7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沒到庭算違法嗎?

依第7款,應用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8刑訴379條怎麼上訴?

逐條核對14款 → 二審送達後20日內上訴第三審 → 再20日內補提理由書,把命中款項列首要事由。

Q9怎麼證明判決理由矛盾?

閱卷取得判決書與審判筆錄,精準指出哪一段理由與哪一段衝突,具體到頁數段落。

Q10上訴第三審有期限嗎?

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349),上訴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382),逾期可能被駁回。

Q11怎麼確認辯護人到庭時間?

向書記官聲請閱卷,核對審判筆錄記載的辯護人到庭時間點與法官開始實質審理的時間。

Q12當然違背法令 vs 相對違背法令差在哪?

379條當然違背不必證明影響判決;380條相對違背須證明對判決有影響才能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bsolute_379relative_380
法源刑訴第379條(14款)刑訴第380條
是否須證明影響判決不須須證明對判決有影響
撤銷效果命中即應撤銷無影響者不得上訴
典型款項辯護人未到庭、漏未最後陳述、理由矛盾其他訴訟程序瑕疵

absolute_379

法源
刑訴第379條(14款)
是否須證明影響判決
不須
撤銷效果
命中即應撤銷
典型款項
辯護人未到庭、漏未最後陳述、理由矛盾

relative_380

法源
刑訴第380條
是否須證明影響判決
須證明對判決有影響
撤銷效果
無影響者不得上訴
典型款項
其他訴訟程序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77条(絶対的控訴理由)・第411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61조의5(항소이유)・제383조(상고이유)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德國StPO § 338(Absolute Revisionsgründ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93(défaut ou contradiction de motifs)
美國Structural error doctrine(Arizona v. Fulminante, 499 U.S. 27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第二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861212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其餘不修正。

  • 當然違背法令名詞
  • 裁判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指定辯護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更新審判名詞
  • 證據名詞
(0170728 制定)

第二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861212 修正)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其餘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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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